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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条件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条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设工程结算条件法律规定,以及进行工程结算的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用建设工程款做结算有什么法律条文?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规定: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结算的条件包括哪些工程结算的条件?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

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贯穿了尽量使合同有效原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无效合同包括《解释》第1、4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和其他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处理方式体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因为建筑立法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但完成的建设工程合格吻合建筑立法目的,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应当得到回报。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持。根据《解释》第3条:合格工程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工程。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严重背离发包人的缔约目的,对其毫无利用价值,让其接受并且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原则,故《解释》第3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解释》第3条确立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可以确立以下规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经修复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据此,《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但在中标前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施工中,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束之高阁。在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解释》第21条规定应当以“白合同”为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为《招标投标法》46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并且未进行备案,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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