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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程建设验收矛盾纠纷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绍兴工程建设验收矛盾纠纷,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1.健全信访制度,规范方法

1.1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在接待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相关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制订信访工作办法,明确了接访责任和程序。针对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制定各种预案,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强化上下级和同级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二是逐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明确信访接待机构和人员,畅通信访渠道,开展开门接访、联合接访、下基层巡访等活动,多数信访事项在基层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三是逐步提高解决信访工作的能力。组织各种层次的学习培训,邀请有关专家系统讲解《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使接访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群众观念,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工作中做到耐心接访,细致解释、依法办事,带着感情处理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有效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沿线社会稳定。

1.2务实创新,协调联动。

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解决信访难题。处理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必须首先坚持依法办事,该解决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而且不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同时,要具体分析一些信访难题的症结所在,在化解矛盾、息诉息访上下工夫,一是推行联合接访、信访听证、律师参与等制度,更多地采取调解、协商、教育、疏导、救助的办法,推动疑难问题的彻底解决。二是依靠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用政策手段做好工作,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合协作,推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三是利用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问题,发挥这些渠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四是通过信访信息的分析研判,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和矛盾动向,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信息,服务领导决策。

2、投诉管理方法

2.1加强监督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

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监督人员在牢固掌握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要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不断地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能清醒的认识到工程质量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在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上,咬住不放、严格把关,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证。

2.2加大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

高质量的工程,是靠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来完成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必须真正地落到实处,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监督抽查和巡查施工现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方式,查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对个别责任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措施跟不上,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按规定签发质量行为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迫使各责任主体人员负起各自应尽的责任,使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行,确保工程质量。

2.3加大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治理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是维护用户利益的强有力的措施。近几年来,大连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建设工程质量通病的多项措施。为控制温差裂缝,对砖混结构顶层两端窗间墙体增设抗裂柱和钢筋混凝土板带,适当提高顶层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控制外墙渗水,对外墙脚手眼用防水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然后在保温层施工前必须做水泥砂浆找平层,在抗裂砂浆层施工后必须按要求涂刷高分子乳液弹性底涂;为控制厨房、卫生间楼地面渗漏水,把其周围圈梁上翻12厘米并配置构造钢筋一次性浇筑,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周围设置套管、阻水圈等,使工程质量通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投诉也大幅度的下降。

2.4进一步强化分户验收制度,确保竣工验收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精心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质量检查,尤其是对用户投诉的热点问题,如屋面渗漏、外墙渗漏、厨卫间渗漏、墙体开裂、几何尺寸偏差大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与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员要在分户验收合格证上签字,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质量责任,防止个别人员不负责任或怕麻烦对分户验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并把分户验收合格证张贴在每户室内的明显部位,切实把好分户验收关。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款纠纷引的拖欠劳者工资 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先行付资发放劳者工资,在什么法律条文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该怎么做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石发[2007]2号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把省会建成宜居宜看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建设宜居宜看城市的基础在社区。只有实现了社区的宜居,才能实现整个城市的宜居。建设好宜居社区,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宜居宜看城市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意义重大。

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看城市、构建和谐石家庄这个主题,从建设宜居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把全市所有社区建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场地宽敞、经费充足、环境优美、服务周到、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宜居社区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

健全社区党建工作领导体制。继续认真贯彻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创建党建工作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活动,切实加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支部对应设置的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新建社区同步组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确保“一社区一支部(党委、总支)”,不断提高党在城市工作中的覆盖面。选好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断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在全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大力实施以“亲民、便民、惠民、安民、乐民、育民”为主要内容的“民本工程”,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从注重经济创收进一步转移到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更新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街道、社区党组织直属党员实行直接管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服务中心(站)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职党员要通过建立在职党员联系卡制度,实行双重管理。切实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和鼓励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完善共驻共建的社区党建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社区党建联席会作用,健全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单位党组织参加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街道、社区党组织应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单位要进一步树立社区建设意识,在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中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开放服务、文体、教育等设施,主动为社区提供财力、物力、智力上的支持,真正做到资源共用、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二、加强社区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机制。社区管理是社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宜居社区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缺位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全覆盖。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积极推进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宜居社区的重要标志。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居务公开,把居民群众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完善居民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制度,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依照程序按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居民群众的参与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评价活动,围绕经济权益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居民群众的监督权。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途径。

切实加强社区物业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落实《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建立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社区管辖一致、业主自治组织接受社区组织监督、业主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已建成的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对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和老旧小区也要分期分批实行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居民利益,保持社区稳定。各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搞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倡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交叉任职。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逐步建立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加快社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断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具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市各街道统一建立和完善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以关怀党员、服务群众、凝聚社会为宗旨,主要功能是接纳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党员、推进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区域内党组织资源交换和服务共享、方便区域党员和党组织为群众服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行政管理和受理、社会事务、文化娱乐、便民服务为一体,具有为民排忧解难和便民、利民的服务功能,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各种需求信息的中介功能,对居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创造安全文明、良好生活环境起到辅助功能,对下属社区服务站的工作具有指导、协调、示范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力求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搞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从事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按照“设施一流、功能合理、信息共享”的要求,全面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化服务网络,促进四级服务相互衔接、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志愿者机制在城市管理、扶贫济困、便民服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社区成员之间开展互助性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能力。

着力构建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建立以购物、餐饮、家政为重点的便民利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属于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鼓励个体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业,引导赢利性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资源共享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开放服务设施,面向社会联合经营,提高服务资源的社会化程度。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社区购物、餐饮等商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扶持办法。要把社区商业服务业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业有序发展。从2007年起,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等社区服务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完善和提高社区餐饮购物服务网点的经营水平,按照“立足社区、政府规范、引进连锁、鼓励竞争、提升档次、服务为本”的原则,加强对现有社区餐饮购物网点的规范。到2007年底前,每个区分别选择3-5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卫生安全、有一定规模、经营特色鲜明、适合居民日常休闲消费的社区快餐大排档;选择5个社区进行老居民社区餐饮购物网点经营规范化试点,做到餐饮购物步行不出10分钟,经营品种丰富,网点经营规范。各类社区服务网点建设要注重提高环保意识,防止或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等网点布局合理,居民购物、餐饮消费得到基本满足。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发展集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综合卫生服务,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照“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万人以上居民区均设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覆盖,使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问题在社区得到解决。加快医疗资源的整合,鼓励并推动区级医院、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中小型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准入制度,提高设置标准,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加强全科医师、全科护士岗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抓紧制定优惠政策,降低“门槛”,尽快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社区居民就医。实行门诊、住院的自费比例低于综合性医院的政策,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繁荣社区文化,不断把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引向深入

积极推进社区文化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文化建设五年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加大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和社区文化设施硬件配套建设力度。社区要建文化站(室)、图书阅览中心(室)或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社区文化娱乐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加快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工作,力争到2007年底,每个社区拥有一条以上的健身路径。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站(室)、社区课堂、社区广场等文化活动设施,深入扎实地开展“彩色周末”、千场电影和千场文艺演出进社区等文化活动,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驻街单位联谊会、歌舞表演队、社区合唱队等群众性文体组织,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科教、娱乐等活动,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从社区实际出发,整合社区资源,建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特色文化社区和示范文化社区。

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高标准文明安全社区活动,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创建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文明社区和文明城市创建取得新成效。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培育居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弘扬邻里互助、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等传统美德,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八荣八耻”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新时期文明公民。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楼院、学习型家庭活动,提高居民素质,不断把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引向深入。

五、健全社区安全防范体系,促进平安社区建设

深入开展基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防护素质和防范意识,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积极构筑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社区治保会和物业保安为依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组织开展以治安巡防队、社区保安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严格落实社区治安各项防范措施,生活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设有门卫值班室,做到24小时值班;有条件的小区要安装物防、技防等基础防范设施,加快小房明锁改暗锁普及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维护社区生活秩序,居民对社区治安满意率不断提高。建立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意识教育,提高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健全社区消防组织,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和消防宣传安全教育。在街道办事处大调解中心指导、协调下开展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使社区内部矛盾得到及时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加强社区、学校内部以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整治,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确保社区稳定。

六、切实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区的和谐发展

加强对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搞好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按照乔灌花草结合,植物配置合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的绿化思路,在城区深入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每个区每年建成5个绿色社区。到2007年底,新建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老旧小区达到25%以上,力争基本实现社区内普遍绿化,无黄土裸露,社区环境舒适整洁。搞好社区卫生保洁,建立健全社区垃圾清扫、清运制度,社区有清扫保洁队伍,门前“三包”签约率达100%。搞好垃圾分类处理,尽快实现垃圾袋装化,为居民群众营造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传染病、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大力普及环保和应付突发事件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环保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居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改变不适合要求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推行绿色消费,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七、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宜居社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建设宜居社区是一项夯实城市管理服务基础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综合性、系统性很强。只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才能确保建设宜居社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党委、政府负责社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采取例会制工作形式,议决有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工作。各区也要相应组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市、区两级社区工作办公室自身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要建立并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为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对各部门向社区延伸下移的工作实行准入制度。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以及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工作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有关部门在申报工作准入时,应“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权力,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社区必要的工作经费或相应补偿。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需要社区协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各部门因职能下移进入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

三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促进街道、社区工作的开展。今后,社区居委会一律不再搞经济创收,主要任务是加强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提高居委会干部福利待遇、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建立完善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从2007年起,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20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服务用房水、电、暖的安装和使用收费一律执行居民生活使用的收费标准。加强社区硬件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活动用房,原则由辖区政府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应按照各100平方米的标准作为住宅小区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一并进行配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社区居委会。老城区应结合开发规划和社区居委会设置情况,通过房产调剂、资金补偿等方式,实现集中配套。规划部门在新建小区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没有社区服务设施的一律不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与新区建设或小区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并验收,各区和街道办事处参与验收。

四要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依照石字[1997]4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和石办字[1997]36号《关于选派专职居委会干部的实施意见》公开招选的现仍在岗的专职居委会干部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需要招选专职居委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委社区办、市民政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不再自行招选。从2007年起,在职居委会干部待遇不得低于我市用工最低月工资标准(580元);退离居委会工作岗位的纯居民书记、主任和副主任,从事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者,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元)。今后,在职居委会干部待遇最低标准和退离居委会工作岗位的纯居民书记、主任和副主任、从事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者的生活补贴分别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上述资金从2007年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列入财政预算。

五要建立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社区年度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社区建设专项业务经费,由市、区两级社区工作办公室统筹使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典型扶持、示范社区建设投入、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市内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

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自2010年以来,南京建邺区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当前,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建筑工程领域的涉诉矛盾纠纷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自2010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违法分包、转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当发生建筑材料、设备等买卖、租赁欠款纠纷时,对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责任分担,以及表见代理如何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亦不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建设市场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1、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承包工程后,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关系复杂,也是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187件纠纷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有123件,约占所有建设工程类案件的2/3。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有的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名称进行规避处理,如《某项目劳务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协议》等,还有的实际施工方与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仅加盖公司的项目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甚至加盖虚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实质上均是对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 2、权利人索要欠款困难。实际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以转(分)包人、承包人或者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租赁合同,而出卖方、出租方又怠于或疏于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当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实际施工方采用躲避、恶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货款或租赁款,而总包方以及上一级违法分包、转包单位以合同上印章虚假、未加该单位印章等为由,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拒绝付款,给债权人维护权益造成困难。 3、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不一。对于卖方、出租方起诉要求给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决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包工头承担付款责任;有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判决在工地的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有的判决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并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他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的判决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另外,对于权利人只起诉实际施工方,应否追加所有的违法分包、转包方及发包方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见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监督不到位。在建筑领域,建设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将工程总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可这些建筑公司出于经营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虑,在公司本身并没有充足建筑队伍和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分包、转包,甚至层层转包、分包应运而生,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高价引进、低价转出,从中赚取所谓的管理费,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有力的监督、惩罚措施不到位,使得这种乱象屡禁不止。 2、法律法规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内部结算,对于施工方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尚无完善的权威性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也缺乏处理类似纠纷的案例指引。 3、各级法院不同业务条线审判思维、裁判尺度不一。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一审中一般被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如属于自然人主体之诉,大多由基层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审理,单位之间的诉讼,则作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审理。但在二审阶段,此类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设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专门庭室审理。对基层法院民一、法庭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的主要由上级法院的民一庭负责,而民事和商事审判在审理思维、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异,对法律规定和原则的理解与认识也不尽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沟通和指导的质量。例如,部分基层法院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令所有违法分包、转包方对材料、设备等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但二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仅要求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 三、应对措施与立法建议 1、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对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所有相关案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可设立专门的业务庭进行专业化审理,二审法院对于此类上诉案件归口管理,达到有效沟通、及时指导的效果。对于暂时无法设立专门业务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审理此类纠纷的专业合议庭,上级法院也可定期对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从而增强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统一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关实施意见,规范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为出发点,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当欠款纠纷发生时,各违法分包、转包人应为其违法行为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参照工程款结算的原则和规范,由法院判令买卖、租赁合同以外的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对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应建筑管理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却不履行相应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义务,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坐收渔利,这样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买卖、租赁市场交易秩序,也等于变相地鼓励了非法的转包行为。课题组成员:汪敏 张革联 张士珍 高福罡 宋毅刚 谢洪玲

如何搞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的调处?

近年来,随着**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项国家重点工程接踵而至,如近年来先后实施了兰渝铁路、引洮工程和临渭高速。在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程施工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群众多次进京赴省、市县上访,且极易引发群体性打架斗殴、越级上访等事件,给当地维稳带来巨大压力,也对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影响。对此,为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国家级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我县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普遍开展事前预防、事中调处、事后完善,保障了重大项目在我县的顺利实施。下面,就如何在重大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一、提前介入,牢固树立超前预防矛盾纠纷意识

一是深入宣传政策法律,把群众工作做在前。在工程施工前,各有关乡镇提前着手,组织综治、司法、国土等部门人员进村开展政策宣传教育,事先了解和掌握工程的基本情况,争取群众的最大理解和支持。广泛宣传重点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宣传征地拆迁并对可能发生的矛盾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估,形成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落实责任单位,进行事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同时,深入重点区域了解情况,对重点隐患、重点对象、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着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抓住焦点,强化工程矛盾纠纷的事中调处

一是因事施策,灵活处理因政策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重点工程建设中,因征地拆迁补偿和设计缺陷等造成的矛盾纠纷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对发生的矛盾,坚持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多方面分析原因,找准发生问题的根本,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同时,围绕重点项目建设设立综治维稳信息员,并强化信息员责任,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的准备工作。如在临渭高速项目建设中,对在施工过程出现的一些施工方与当地群众的矛盾纠纷,县上及时安排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认真灵活的进行了排查调处。今年共排查矛盾纠纷122件,调处115件。

二是把握性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阻拦施工行为。正确区分矛盾纠纷的性质,准确把握合法合理性,坚决打击利用各种借口或手段得到无理赔偿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特别是针对个别拆迁户打着“维权”的幌子,阻止征地,挑拨安置问题,煽动群众上访闹事问题,乡镇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法院继续深入细致做群众工作的同时,对个别滋事生非,煽动群众闹事人员做好取证工作,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进行告诫、传讯,打击了个别挑头闹事的人员,教育了绝大数群众。

三是客观公正,妥善处理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在对因施工引起的道路、交通、环境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调查,查明造成矛盾的原因,按照过错方负主要责任的原则进行客观公正的调处,严厉打击野蛮施工造成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有效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如今年4月份,临渭高速5标段施工工人与当地群众发生打架,我县公安局决定对参与打架的工地工人高某某、何某某各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三、建立机制,强化矛盾纠纷的事后完善

一是建立专项调处机制。各相关乡镇全部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国土、综治、司法、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重点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对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使涉及重点项目实施方面的矛盾纠纷有专人管、专人调,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小事不出施工队,大事不出项目部,要事不出项目办”。

二是建立联席协调机制。结合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建设每月工作汇报制度,每半月召开由乡镇政府、项目部、施工单位、涉及村负责人以及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的联系协调会议,通报交流开展工作情况,推广和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矛盾纠纷调处的经验,协调解决存在于跨部门、跨乡镇之间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分析,提出处理和预防办法,明确各自责任,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把重点工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治考核之中,建立责任制度。一方面县综治委与项目涉及乡镇、各项目部签订责任书,另一方面各乡镇以及工程单位各自也逐级层层签订责任状,对重点工程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分工,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责任”。特别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工作不到位、排查调处措施落实不力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综治“一票否决”权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四是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坚持从群众最难的事入手,乡镇党委政府主动关心孤寡老人、残疾特困等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困难,对被拆迁群众提出的低保、拆迁过渡安置、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广大群众“有饭吃、有房住、有出路”,真正实现了平安拆迁、平安征地、人性化服务。

绍兴小舜江工程情况

绍兴市小舜江工程是一项集供水、防洪、灌溉和改善水环境相结合的综合水利工程,也是省重点工程和省“五自”水利工程。由汤浦水库、输水工程、净水厂和供水管网组成,承担着完绍兴市区及绍兴、上虞两县(市)近30个镇的供水任务,水库设计规模供水100万吨,其中一期40万吨/日,概算总投资21亿元。

工程自1997年先后动工兴建,2001年先后建成,工程经试运行情况良好。日前,省计委组织省、市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认为,该工程规划设计合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投资控制合理,质量优良,生产运行条件具备,同意通过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

早就完工了啊,都投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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