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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建设工程纠纷,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宿迁建设工程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宿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一般多少钱?

宿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是按照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交纳,要求支付的工程款越多,交纳的诉讼费也就越多。

比如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要交纳8800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要交纳138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一张工作联系函成功讨要建设工程款

【关键字】

建设工程合同、配合费、合同纠纷、宿迁律师、徐守波律师

【案情简介】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承包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综合办公用房,2005年11月5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就工程配合费致函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内容为:工作联系函 某供电公司办公用房由我单位总承包,其中部分项目被业主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按照规定,总分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2%—5%的配合费,经业主与总分包单位协商,确定按分包工程价的2.5%收取(不包括已口头协商和签订协议的项目):(一)分包项目总价1.气体灭火约40万元;2.空调安装约140万元,3.弱电安装约50万元,4.电梯安装约20万元。(二)已口头同意及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应付配合费1.外墙金属涂料1.5万元(已签协议);2.外墙脚手架租金8000元(已签协议);3.铝合金窗安装6万元(已签协议);4.1-6层室内装饰五万元(三方口头答应);(三)总分包单位应尽可能向分包单位提供方便,做好配合工作;(四)配合费内不含各种税、费,该费用不计入工程决算结算,不经审计,以上费用由业主代付,生效后先付80%,余款待工程结束后十天内付清。同日,江苏电力公司某公司朱某某代表江苏电力公司某公司在工作联系函上签署同意字样。工程结束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给付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配合费5000元,后由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拒绝支付配合费事宜,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请求徐守波律师代理其向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作联系函确定数额支付配合费。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作联系函可以确定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故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应当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按照工作联系函支付确定的配合费。

【裁决结果】

经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出具支持原告判决: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支付配合费190500元。一审判决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名片】

徐守波,江苏宿迁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13201110645455。1981年生,男,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起从事集团公司类法律事务处理,201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2011年开展百名律师走千村进万户法制宣传活动,2012年,创办宿迁徐守波律师网,2013年百度知道特邀法律专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怎样处理

一、和解或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二、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三、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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