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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以及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履行地是哪,管辖权在哪

发生施工合同纠纷时,合同履行地是施工行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纠纷可适用专属管辖吗?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诉讼管辖 因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 将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 立案 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和 移送管辖 。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 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 二审 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 》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 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因为合同纠纷引起的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等案件,应该由合同的履行地点法院受理或者是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受理,对于两个法院哪一个更是和,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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