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筑工程纠纷查封,以及查封在建工程如何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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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款不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吗
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故开发商欠你公司的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的房产中优先执行。
在建工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或查封
在建工程也属于一种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
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在建工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有关测试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被法院查封可以继续施工吗
可以继续施工。
法院查封的目的,是限制所有人转让。继续施工是增加查封物的价值,对申请人也是有利的,所以,法院不会阻止施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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