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2003年8月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项目承包商)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2003年8月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项目承包商):
劳务分包商: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商的资格
资质证书编号:
发布机构:
专业资格和等级:
审核时间和有效期:
2、劳务分包的工作对象和提供的劳务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分包范围:
提供的分包服务内容:
3、分包工作周期
开始日期:YYY,YYY,YYY,YYY,YYY,YYY,YYY,YYY,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根据总(分)承包合同关于质量的规定,现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担(分包)合同。
6.标准和规范
除非本项目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商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承包工程的价格明细除外)供劳务分包商参考。当劳务分包商提出要求时,工程承包商应向劳务分包商提供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承包工程的价格明细除外)。
7.2劳务分包商应充分理解总(分)合同的规定(承包工程的价格明细除外)。
8.制图
8.1工程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开始前天向劳务分包商提供与本合同工作相关的图纸集和标准图纸集。
9.项目管理人
9.1项目承包商任命的在施工现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是,职位:职务:
9.2劳务分包商任命的在施工现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是:职位:职务:
10.项目承包商的义务
10.1.成立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B.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商应在施工前期完成劳务分包商的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10月前向劳务分包商交付符合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交付要求是:
(2)之前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道路,满足完成本合同项下劳务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和畅通的施工道路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9月前向劳务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月前完成以下工作程序(包括各种证书、批准和费用,涉及劳务分包商自身程序的除外):
(5)在日前向劳务分包商提供相应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其验收要求和保护责任如下
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的收集和竣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单位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和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并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和安全设施以保证施工需要;
10.7、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商支付劳务报酬;
10.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商的义务
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商负责,并组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上岗;未经项目承包商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与业主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1.2.劳务分包商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每月月底的前天提交下月的施工计划。如有必要,承包商应根据项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完成上述阶段和工期施工计划所对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应经项目承包商批准后严格执行。
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门及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因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等造成的损失和各种罚款;
1.4、自觉接受项目承包商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商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和证书;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顾全大局;
1.5.按照工程承包商的统一规划堆放材料和机具,按照工程承包商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设置标志,做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己责任区的治安;
1.6.按时提交报表和完成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项目承包商办理竣工验收;
17.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如因劳务分包商的责任造成损坏,劳务分包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
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和其他设施;
. 9劳务分包商应服从项目承包商转发的业主和工程师的指示。
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商应对其工作内容的实施和完成负责,劳务分包商应承担和履行总(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及检查
12.1.劳务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接受ind的监督检查
13.1.劳务分包商在施工电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路段、临街道路时,应在施工开始前向项目承包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项目承包商同意后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项目承包商承担。
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性和有毒环境中作业(包括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在施工中使用有毒和腐蚀性物质,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前10天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商,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商批准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商承担。
13.3.劳务分包商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由劳务分包商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商批准后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劳务分包商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工程承包方报告,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商开工前,工程承包商应向发包人办理其自身人员和施工现场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不要求劳务分包商。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劳务施工的待安装材料和设备,由工程承包方办理或投保,劳务分包方无需支付保险费。
15.3.工程承包商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商自身保险的范围(内容)是:
15.4.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商自保的范围(内容)是:
15.5.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劳务分包商和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6.1劳务分包商应在收到图纸后一天内向项目承包商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1);经确认后,项目承包商应按供货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货时间组织供货,并及时交货;如需劳务分包方运输或卸货,劳务分包方必须及时完成,费用另行约定。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6.2劳务分包商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工程承包商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劳务分包商应予以赔偿,并承担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