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竣工后,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要支付工程款,那么合同外的追加工程量如何处理?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数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证明工程量发生的签证文件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二、工程造价纠纷起诉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和附件、其他各种合同(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批准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说明)、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作为报价依据的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信息,如环境调查信息、标前会和澄清会信息等。
2.通信(信件、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单、各种批准函和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回复函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讨论函和意向书通常不能作为变更单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及时取得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口,信封上的邮戳记录了准确的收发信件日期,作为证明。
3.各种会议记录。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在标前会和授标前澄清会上签署的会议纪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实际情况并做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必须由各方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施工后业主工程师批准的详细进度计划、月度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度进度报告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也是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材料的采购和订购、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志、工长和质检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及分布、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待遇等。各种工程统计,如周报、旬报、月报等。这些报表通常包括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比较,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比较,质量和成本的比较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壤分析报告、文物化石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可以证明工程质量。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