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确定建设工程的诉讼主体: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后,建设单位应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等)签订的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时。),分公司一般是诉讼主体。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的,应当增加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对于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他人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涉诉后,借款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因共同承包或者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的,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企业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联营企业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项目,在合作建设项目中享有共同权益的,合作方与项目承包方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方式的建设工程,因分包工程发生争议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分包单位起诉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主体是诉讼主体,施工单位是否列为第三人要看具体案件。
6、涉及个体施工队伍或个体合伙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个体施工队伍或个体合伙施工队伍一般应是诉讼主体。
7.有业务关系的挂靠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挂靠的经营者和挂靠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或应诉。(最高法《民诉法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及其挂靠的集体企业是共同诉讼当事人。”)如果施工方与其他施工企业有挂靠关系,以挂靠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但挂靠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挂靠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分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发包人起诉的,将分包人和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分包人和被分包人为诉讼主体,施工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分包的,除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诉讼结束后,该单位已被依法批准成立的,应当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单位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还没有完成正式的审批手续,或者临时机构被撤销,由成立或者开办单位的机构起诉或者应诉。
10.承包施工企业发生纠纷,企业是法人组织的,以企业为诉讼主体,以便起诉或应诉;企业不是法人组织的,用人单位和承包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实际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纠纷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不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承包商建议将雇主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