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完成后,如果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工程的发包人就要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工程款支付争议较多,那么在工程款支付时间争议中,时间点如何确定?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一、在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中怎样确定时间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的,费用的约定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自提交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4)发包人在协商期间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人应在谈判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
签约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属于法定利息,从拖欠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分为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和工程合同中未约定的两种。
(一)项目合同已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
(2)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缴费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之日;
3.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工程款支付时间争议中时间点如何确定”问题的回答。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工程款支付时间的起点有不同的规定,无论是《建筑法》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