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都要签订合同。但有些建设项目需要征拆土地和房屋才能施工,那么建设单位该如何补偿拖延拆迁?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单位拆迁延误施工应怎么赔偿
如果施工单位不进行拆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停工、窝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误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工程索赔处理原则有哪些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如果发生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完全独立,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合同审查索赔的合理性和索赔价格的正确性。另外,只有承包商基于合同进行索赔,承包商才容易索赔成功。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如果承包商的合理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积累起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另外,初期索赔可能只是普通通信的单项索赔,后期综合索赔会使索赔复杂化(如利息、预期利润赔偿、工程结算、责任划分、质量处理等。)并大大增加理赔的难度。
3.必须注意材料的积累:积累所有可能涉及到权利要求论证的材料,对技术问题、进度问题等重大问题做好会议的书面记录,争取与会人员的签字作为正式文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档案编号制度,做到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处理索赔。
4.加强理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度理赔。监理工程师应预测可能发生的索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索赔过多。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发包人未按时拆除建设工程导致承包人未能按时施工的,发包人应承担停工、窝工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设备搬迁、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