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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擅自减免或挪用工资保证金怎样处理

工资保证金是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不能被非法挪用,不能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冻结。那么行政部门擅自减少或挪用工资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呢?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部门擅自减免或挪用工资保证金怎样处理

行政部门擅自减少、超限额收取或者违规挪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取、非法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追讨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人请求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二)申请人请求追偿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执行。

追讨拖欠的工资,即申请人追讨劳动报酬,属于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

2.此外,先予执行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如不先执行,申请人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3.首先要执行的程序:

(1)第一次执行必须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诉人民法院提出。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采取措施。

(2)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

(3)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

(4)申请人最终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减免或者挪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启动问责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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