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合理性原则也源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存在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例如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尤为突出。
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强制中的具体表现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动机要符合行政目的,强制要基于应有的考虑,强制手段要适当。首先,行政强制的目的要合理。行政强制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不能使用强制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否则将构成不合理强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因为法人不缴纳非法摊派的款项而冻结其资金、查封和变卖其财产。税务部门不能冻结、划拨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因为他们在法定期限内的最后一天缴纳。
其次,行政强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后,必须选择最合理的方式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这反映在许多外国的执行法中。如奥地利的“比例原则”,强调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成适当比例,不得过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比如,因为当事人拒交10元罚款而采取50元的强制措施,显然是不相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无论是选择强制措施还是适用强制措施,都必须合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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