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 除了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是可以解除的情况。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吗?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用人单位擅自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在弥补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支付不足经济补偿金25%的部分。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最多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因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每年1 患重症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重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身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其在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工作时间相当于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被裁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公司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十)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内容在签订后不得变更或解除。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实践中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在通过网络、电台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都非常关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依法(按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违纪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规章制度予以公布以及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
(三)刑事犯罪解除:
特别是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四)协商一致解除:
(五)因病或负伤解除:
特别提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
特别提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况变更解除:
特别提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 工作地点的重大调整可以适用这项规定。
(八)破产整顿解除:
特别提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公司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复查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未经上述步骤,使用者单方面解除的行为无效。
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终止。 你的劳动合同自然失效了,如果你自己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动的话。 如果你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消失,企业就没有责任赔偿。 如果你还在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拒绝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处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版本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到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现在发布,请按照执行。
《劳动法》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赔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持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聘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协约的
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立即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
支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者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工伤外,
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除外
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失去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其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生产、经营、工作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的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害
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
附带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赔偿原用人单位
弥补以下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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