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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能否一起使用合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选择几种吗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是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可以一起使用吗?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约责任能否一起使用

违约发生后,可以并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如采取补救措施后,也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在内,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失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润损失和所得利润损失。

其中,实际利润损失直观,比较容易计算,具体掌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此计算方法计算。

2、合同中也未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通过有关文件、书面证据加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双方对实际损失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

所得利润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润损失时,需要掌握以下三点。

1、时点: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计算预期利润的时点

2、损失最高额以履行合同前提下可预见的预期利润为上限;

3、预期利润应当是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者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或者违约方所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是违约方或者加害方应当承担的损失的结果。

同时也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得利益的合法性、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由多种共同承担。 例如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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