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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财产保全的最新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条款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富华说法地产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

第九十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条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执行下列案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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