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很多同学都有关于诉讼时效总共是六个月还是中止后少了多少的疑问。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
暂停,又称中止,是指处方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张欠周10000元,约定2003年3月1日前还清。如果没有中断或中止的原因,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将是2005年3月1日。如果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从2004年9月1日起进入最后6个月。但自10月1日起,周已被非法拘禁一个月。由于客观障碍,本月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到11月1日,周可以行使债权,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算几个月?还有5个月,就是继续算5个月。所以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1日。
a-b ——-C-D-E
03.3.1 04.9.1 04.10.1 04.11.1 05.4.1
在上图中,时间点C到时间点D是计算停止的时间段。时间点d到e是连续计算的时段。
讲座中,我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技术思路:即债权人周是在最近六个月内被非法拘禁的,不应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使用加法(即需要多少补多少),即2005年3月1日加一个月,这样最后一天就是2005年4月1日。这就是少了多少的由来。如果认为非法拘禁一个月,总共要补六个月,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缺多少补多少”的法律原则,是指存在客观障碍的债权人有最后六个月的绝对期间来保证债权的行使。如果一共还了6个月,债权人最后的绝对期限就超过了6个月,这样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享受到了不同的待遇,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六个月期间只有一种情况,即在最后六个月期间,债权人由于客观障碍始终无法行使债权。
我们用2006年民法课堂笔记的案例(7-13)来回顾一下这个计算方法。
甲对乙有一万元债权,在诉讼时效还剩一天的时候,甲被丙打成植物人,某天在妻子的呼唤下,某男彻底清醒了。请问:对某一方的诉讼时效是补一天还是六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条文中有“可”字。本案中,由于不存在妻子(监护人)知晓债权的条件,应当中止(妻子知晓债权的,应当在最后一日主张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不允许补满六个月,只能补满一天,因为停止诉讼时效的期限只有一天。因此,甲必须在醒后的某一天主张债权或起诉债务人,否则将失去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