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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案件,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需要交由不同的法院管辖,让有诉讼需求的公民知道向哪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下面富华说法的小编就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1.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平衡;确定管辖权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分级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2.《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还受理三类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较多的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和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关系,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我们将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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