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需要交由不同的法院管辖,让有诉讼需求的公民知道向哪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下面富华说法的小编就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1.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平衡;确定管辖权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分级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2.《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还受理三类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较多的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和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关系,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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