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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的建议书,公告送达 诉讼时效

笔者建议对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考虑到诉讼过程重在解决当事人的权益纠纷,执行过程重在实现当事人的权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将诉讼期间的通知服务期修改为15-30日,执行期间的通知服务期修改为10-15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人们的居住地相对稳定,经济交流很少,人口流动性不强,交通和通讯仍然相对落后。公示交付期的设定更适合当时的国情。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我国人口的社会流动性与日俱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也屡见不鲜,因此公告送达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然而,目前通知服务期相对较长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原因如下:

一是不利于法院审判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公告送达期限为60天,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因为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可预见的未来结案,案件审理和执行时间大大延长。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利息的增加),甚至给了当事人逃避债务的机会。

第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服务期间的规定相对滞后,与我国的社会现实不相协调。随着国内交通四通八达,通讯飞速发展,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信息社会,过去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现象已经成为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不修改原有规定的情况下,坚持60天的通知送达期限,就显得拘泥于本本主义,不仅与社会现实脱节,也背离了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缩短公告的交付周期。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国务院2002年10月15日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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