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将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进行财产查封并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是不允许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提出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哪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生活必需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该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财产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的房屋可以执行吗?
(一)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的,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变卖。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以外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住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得到保障后,可以执行。
3、其他不得执行的财产:
(一)企业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二)企业负债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冻结和划拨。
(三)严禁冻结、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四)不得查封、冻结或者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执行银行为辅助被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
(责任编辑:杨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