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法院是怎么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的?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关于法院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下面,富华说法边肖将为您详细介绍法院民事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有哪些条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看看边肖是怎么说的。
一、诉讼时效新增
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两年延长至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不断涌现、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的现实和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增加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与成年人一样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以时效期间届满为抗辩;自愿履行义务的人不得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和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是无效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在期限届满时,取消和撤销的权利将被消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人民法院对下列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一)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二)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兑付本息有债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请求缴纳出资的权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
第三条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解释诉讼时效并作出判决。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其能够根据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申请再审或者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间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一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赔偿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无因管理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本人因管理行为不当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划欠款本息的;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署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授权主体;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签名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也可以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生活的亲属或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债权人对同一债权的一部分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提出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诉讼请求抵销;
(九)其他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请求,以保护相应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报案、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诉讼时效被共同债权人之一中断的,应当承认诉讼时效被其他共同债权人中断。
如果其中一个共同债务人因诉讼时效而中断,应当承认其他共同债务人也因诉讼时效而中断。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视为债权和债务人的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自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视为中断。债务承诺的,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自债务承诺意思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一个人没有或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上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同意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然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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