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执行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应当参与。
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不方便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发送人民法院。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通知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有义务按照通知执行。无故逃避、拒绝或者阻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文件。也称为执行工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以法律文书为依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实施的依据;法律也必须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就不需要强制执行。
法定时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期限,方能生效;超过期限的,将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者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个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付款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当及时清偿。有多个申请人的,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给付顺序进行分配,不得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顺序如下:首先,支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第二,偿还欠国家的税款;然后还清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还款顺序内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的要求,则按照每个申请人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如果债权没有清偿,债务人以后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