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将来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因被告人或者他人的行为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扣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要注意:一是必须有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以后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二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与被告人和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保全。 第三,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必须等于索赔或者诉讼的价款或者金额,不能大于索赔或者诉讼的价款或者金额。 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消失的,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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