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根据仲裁案件的特点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将来申请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为今后人民法院顺利执行仲裁裁决奠定了基础。如果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纠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那么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2.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将来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来案件的民事诉讼当事人。3.申请时间必须在申请仲裁之前。如果仲裁程序已经启动,申请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是不存在的,不能成立。当事人认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得在仲裁前申请。4.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环节,缩短时间。5.有正当的理由。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情况非常紧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比如外国船只不及时扣留就会离开我们的港口。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国内仲裁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内容与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内容相同。7.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和指定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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