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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法贯彻要求,说服教育法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领域,说服教育工作几乎贯穿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对缓解执行难、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结合释明权,在办案过程中,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引导双方用法律思维处理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中的说服既能解决实体问题,又符合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要求,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用好说服教育这个执法的法宝,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讲究沟通的艺术,以理服人。强制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其实质无非是一种主要通过语言与他人沟通,使其接受自己观点的活动。

因此,在工作开展之前,有两项工作要做。首先要适当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与本案的联系等。只有了解这些信息,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艺术化的沟通,进而把道理讲清楚,增加对方接受的可能性。 第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本次沟通需要达到的目的。在交流的过程中,要注意这个中心目的。无论是直接询问,还是间接了解情况,都要做到达到沟通的目的。通过语言交流进行说服教育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和案件的执行情况。要讲道理,不能灌输,也不能简单训斥。讲得有条理、有逻辑、有哲理、有感染力,从而引起对方的思考,达到说服教育的效果。不要东拉西扯,离题万里,也不要苦口婆心,无味固步自封。总之,这项工作需要一定时期的实施经验才能得心应手,需要在实践中慢慢磨练。这不是一天的工作。

第二,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的思想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避免主观臆断,在彻底了解案情、充分掌握案情和各方心理活动的前提下进行,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被执行人,一般主要是通过思想引导,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方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宣传法制,耐心听取被执行人的想法,冷静依法给予解答,消除他们的反对和抵触情绪,使他们认识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对于态度消极、思想顽固的人,可以举出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以此为榜样,让他们打消幻想,端正态度,面对现实,拿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案。对于双方“吵架”的案件,要对症下药,通过相互理解和宽容劝导,消除双方隔阂,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因对法官意见不同而不履行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除告知其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履行外,对于个别可能涉及审判纪律的案件,可建议被执行人依法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应当向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三是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和财产的措施,都体现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特征。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强制手段对人进行说服教育,特别是对那些态度顽固、抱有幻想的人。不能让他们误以为劝导教育人是法院的无奈之举。只有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力,才能帮助他们说服人。在适当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运用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以积极配合的态度履行义务。如果忽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只进行说服教育,有些案件往往会久拖不决,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造成我们执行工作的被动。无数实践证明,只有把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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