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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工程结算超合同价补充协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施工合同的签订。签合同的时候,后面可能要签补充合同。那么,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已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已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黑白合同”要用白合同来结算的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招标项目。但当事人按招标程序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然后双方签订黑合同的,也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备案合同结算的规定。

二、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即虽然不是招标项目,但当事人投标时适用招标方式,受招标方式的规范和调整。

以上内容为相关回答。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果要签订补充合同,那么补充合同的内容不得与主合同相违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单价与主合同不同的,一般按主合同结算。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富华说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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