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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工程纠纷二审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江苏律师工程纠纷二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的律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邓学平律师怎么样?我有个案子想委托他。急!!!

不知道题主说的是哪一位邓学平律师,我搜索到比较有名的一位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我把他官网上的资料发过来,如下:

简介:

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辞职加盟京衡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

业务特长:

(一)专业刑辩律师

熟稔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和法理分析,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审、免于起诉、判决缓刑、无罪释放、二审改判等方面积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热点、敏感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经济争端解决专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房地产买卖、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名誉侵权等经济纠纷。具有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缝隙,在法律语境的张力中探寻案情逆转的契机。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积累了众口交赞的行业口碑。

(三)企业风险控制顾问

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海量的诉讼经验,使得邓学平律师具备了独特的风险防控意识,迅速成长为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专家,在一系列企业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避免了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时事评论员、专栏作者

先后在《法学家茶座》、《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等权威杂志发表大量专业论文。常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新浪司法、知乎等媒体撰写评论,就热点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开设有“衡平法理”法制专栏,是财新网特约专栏作家。

邓学平律师著有《法影下的中国》,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法治始于异议》等个人著作正在积极推进出版中。

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1.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举世关注);

2.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工信部行政处罚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3.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部红色通缉令从海外引渡);

4.安徽某地级市地税局局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正处级);

5.江西抚州某小贷公司逾亿元的系列债权债务纠纷案;

6.浙江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央视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缓刑释放);

7.江苏苏州某民营企业CFO妨害作证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8.江苏昆山某投资公司六千余万元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9.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业总裁贪污、滥用职权案;

10.法国某知名品牌西点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1.江苏苏州某企业两千余万元的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案;

12.台湾富邦华一银行某一级分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3.某知名作家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14.江苏无锡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从约11亿降为4亿);

15.江苏苏州某市直机关处长玩忽职守案;

16.湖北武汉某重点国企财务处处长挪用公款、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改判去掉一个罪、减刑六年);

17.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8.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较轻罪名起诉);

19.江苏盐城某安监局局长受贿案;

20.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1.上海普陀某P2P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2.广东广州某手机APP公司创始人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23.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逾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4.江西鄱阳某集团公司11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

25.上海闵行某韩资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6.江苏苏州某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危险驾驶案;

27.上海黄浦某电子科技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缓刑释放);

28.江苏扬州某国企总经理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9.河南禹州某拟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单位行贿案;

30.云南昆明某房产开发公司近三千万元的股权纠纷案; ? ?

31.江苏苏州某大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资金案;

32.上海浦东某电气公司董事长非法经营案;

33.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某处长受贿案;

34.江苏苏州某大型商业楼宇系列租赁纠纷案;

35.江苏苏州某市政工程设计公司总经理虚开发票、行贿案;

36.湖北襄阳某警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7.上海虹口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刑事自诉案;

38.浙江宁波某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9.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诈骗案;

40.江苏盱眙某药企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释放);

41.江苏昆山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案;

42.上海某企业高管因高架限行诉黄浦公安交警支队案;

43.湖北鄂州某民企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国家食药监总局督办,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刑期下降一半);

44.江苏镇江某园林建设集团董事长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六个月);

45.河北新乐某公安局副局长受贿、徇私枉法案;

46.江苏连云港某企业总裁因商标纠纷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47.上海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投资者因网络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无罪撤案);

48.美国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全球副总裁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

49.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两亿余元的公司股权纠纷案;

50.安徽宣城某常务副市长受贿案(副处级)。

苏州工业园区丽康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何时结束?

上海正常这种拖延策略的诉讼程序,一审时20天左右,二审时2到3个月,合计3到4个月,看对方律师故意拖多久也看当地法院速度。

法官比较不舒服这种行为。

南京晏德熙律师有名吗?打过什么官司?

晏德熙律师部分经典案例:

1、2011年6月,晏德熙律师为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南京分行及其纽约分行内保外贷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标的为6000万美元。

2、2013年12月,晏德熙律师成功代理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某某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高达1.02亿元。

3、2015年12月,晏德熙律师代理绍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终成功撤销委托人与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中院达成的(2015)浙绍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标的高达2.1亿元。

4、2016年6月,晏德熙律师代理绍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件,成功为委托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

5、赵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一案,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前按年息60%足额支付了借款本息。后因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年息超过36%部分无效而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超出36%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晏德熙律师作为陈某某二审代理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6月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赵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6、2018年7月,江苏某某车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股权收购合同纠纷案件在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晏德熙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最终为被申请人挽回了近2.5亿经济损失。

7、2019年10月,晏德熙律师代理张某与陈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因张某为保证人江苏某某国际大酒店独资股东,故判决张某对潘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晏律师在二审代理过程中,提出张某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应该免除担保责任,该观点被南京中院采纳,为张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自2010年以来,南京建邺区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当前,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建筑工程领域的涉诉矛盾纠纷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自2010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违法分包、转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当发生建筑材料、设备等买卖、租赁欠款纠纷时,对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责任分担,以及表见代理如何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亦不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建设市场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1、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承包工程后,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关系复杂,也是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187件纠纷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有123件,约占所有建设工程类案件的2/3。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有的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名称进行规避处理,如《某项目劳务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协议》等,还有的实际施工方与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仅加盖公司的项目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甚至加盖虚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实质上均是对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 2、权利人索要欠款困难。实际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以转(分)包人、承包人或者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租赁合同,而出卖方、出租方又怠于或疏于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当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实际施工方采用躲避、恶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货款或租赁款,而总包方以及上一级违法分包、转包单位以合同上印章虚假、未加该单位印章等为由,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拒绝付款,给债权人维护权益造成困难。 3、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不一。对于卖方、出租方起诉要求给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决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包工头承担付款责任;有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判决在工地的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有的判决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并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他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的判决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另外,对于权利人只起诉实际施工方,应否追加所有的违法分包、转包方及发包方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见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监督不到位。在建筑领域,建设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将工程总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可这些建筑公司出于经营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虑,在公司本身并没有充足建筑队伍和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分包、转包,甚至层层转包、分包应运而生,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高价引进、低价转出,从中赚取所谓的管理费,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有力的监督、惩罚措施不到位,使得这种乱象屡禁不止。 2、法律法规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内部结算,对于施工方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尚无完善的权威性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也缺乏处理类似纠纷的案例指引。 3、各级法院不同业务条线审判思维、裁判尺度不一。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一审中一般被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如属于自然人主体之诉,大多由基层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审理,单位之间的诉讼,则作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审理。但在二审阶段,此类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设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专门庭室审理。对基层法院民一、法庭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的主要由上级法院的民一庭负责,而民事和商事审判在审理思维、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异,对法律规定和原则的理解与认识也不尽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沟通和指导的质量。例如,部分基层法院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令所有违法分包、转包方对材料、设备等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但二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仅要求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 三、应对措施与立法建议 1、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对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所有相关案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可设立专门的业务庭进行专业化审理,二审法院对于此类上诉案件归口管理,达到有效沟通、及时指导的效果。对于暂时无法设立专门业务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审理此类纠纷的专业合议庭,上级法院也可定期对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从而增强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统一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关实施意见,规范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为出发点,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当欠款纠纷发生时,各违法分包、转包人应为其违法行为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参照工程款结算的原则和规范,由法院判令买卖、租赁合同以外的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对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应建筑管理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却不履行相应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义务,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坐收渔利,这样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买卖、租赁市场交易秩序,也等于变相地鼓励了非法的转包行为。课题组成员:汪敏 张革联 张士珍 高福罡 宋毅刚 谢洪玲

江苏律师工程纠纷二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江苏的律师、江苏律师工程纠纷二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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