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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做工程纠纷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挂靠公司做工程纠纷,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挂靠公司欠工程款怎么办

挂靠公司欠工程款的话,可以直接起诉挂靠方和原公司。具体而言,二者之间是存在相对应的连带责任的,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因此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可以更有效地确保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被挂靠人是否应该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对外纠纷承担责任?

挂靠人为履行施工合同而与第三人发生买卖、租赁、借贷等纠纷,第三人以挂靠人、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应当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被挂靠人也应承担责任的除外。

(2)挂靠人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如持被挂靠人介绍信或委托书、盖有被挂靠人章印的合同等)与第三人交易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一般应当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挂靠人有证据证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3)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工程项目部、工程负责人等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一般应当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挂靠人有证据证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挂靠别人的公司承包工程,一旦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由谁承担,会不会有刑事责任?

这个一般是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发生重大事故,被挂靠单位相关人员,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成立工程分公司就可以完全规避这样的风险。

虽然分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风险,这是不可回避的。主要看是否有对应的化解机制和防范措施。我了解到的中釜建设集团,他们是有着严格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预防机制的。比如在合作协议上做了严格的约定,分公司造成风险的,首先由分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庭承担无限责任,然后是其担保人及担保人家庭承担无限责任。最后如果仍然不能解决,总公司会出面兜底。这个风险的承当顺序为:分公司负责人 分公司担保人 总公司

比如:您目前做消防工程(二级资质),分公司可能承接的单个工程体量最大也就2000万左右,我们把风险想到最极端的情况,就算他亏500万吧。首先是您及您的整个家庭的财产对冲这个风险(举债、变卖家产填窟窿),接着是您的担保人及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去承担这个风险,最后是总公司去承担这个风险。这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防范体系,还能不能对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造成不可抗的风险呢!

建筑工程挂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是由挂靠人对外承担。挂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对挂靠施工经营纠纷中的对外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的、挂靠人下落不明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企业挂靠属于什么法律后果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应当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挂靠犯法吗,需要负什么法律

《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也就是说,一般建筑工程挂靠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二、工程挂靠的表现形式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工程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工程挂靠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工程挂靠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工程挂靠的一种表现形式。

? ? ? 三、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5、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挂靠公司做工程纠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挂靠公司做工程纠纷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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