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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燃气整治活动,燃气违法行为

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法经营燃气整治活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液化气罪?

你好,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经营液化气,属于非法经营罪,可判五年以下徒刑。

天津严查燃气违法行为,罚款超400万元,怎样安全使用燃气?

天津城管部门正式启动燃气安全整治行动,严查燃气违法行为。规范使用燃气对群众安全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公共场所使用燃气时要安装好泄漏报警装置,同时也要定期做好燃气消防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使用燃气时也要时刻保持谨慎,使用后及时关闭元气。

据悉,天津此次盐城二战期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检查相关燃气企业是否做好燃气安全处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公共场所施工人员是否对燃气装置有破坏;类似餐饮店这种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是否安装有报警装置。在当地有关部门严查严打下,总共查处了燃气违法案件高达200多件,总计罚款金额超过400万元。从这个数据上也可以看出,天津城管执法部门此次燃气整治行动打击力度非常大。

严查燃气违法行为是当地有关部门出于对群众安全考虑而作出的政策,通过此次严查严打任期违法行动也再一次提醒各位网友,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规范使用燃气。尤其是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时,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在公共场所及时安装好燃气泄漏报警装备,同时定期做安全检查,排除燃气泄漏隐患。

各位网友,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燃气时,一定要在使用后及时关闭燃气,如果在使用燃气期间需要出门,那么也要关闭人气,确保燃气不会泄漏,空气中如果有燃气遇到明火会引发火灾,确保在有人在的情况下使用燃气。同时也要定期做好燃气设备检查,查看连接燃气的管道是否有开裂,燃气设备的各个转接点都要进行排查。使用燃气时尽量保持室内通风,并且一定要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设备,千万不要为了图便宜而购买三无产品。

非法经营液化气向什么部门投诉?

从行政角度:可以由工商局、燃气公司联合执法,从刑事角度:非法经营液化气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办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审议通过

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

全面完成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对目前存在的362公里老旧管网,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确保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燃气无证经营行为要依法坚决立案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杜娟、何涛

昨日,15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全力完成362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改造,今后市民用气将更加安全。

《方案》明确了综合治理七个方面32项具体任务。在全面治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风险方面,《方案》提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对全市各类燃气场站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价,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等制度。全面加强燃气场站燃气特种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场站内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相关特种设备在燃气场站的应用。全面组织开展管道燃气设施更新维护,对各居民楼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和盘立管进行全面检查,对老旧、破损、锈蚀、腐蚀的燃气设施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全面开展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和盘立管更新维护。全面组织开展燃气管道骑压围蔽安全隐患整治。全面完成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对目前存在的362公里老旧管网,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确保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燃气管道保护,指定专人对口负责各涉管道保护的建设工地,每日对建设工地范围内及周边的燃气管道进行巡查,并上报巡查情况。全面规范工厂“点供”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

建燃气运输车辆“黑名单”

在全面治理违法运输燃气乱象方面,《方案》提出,加强对涉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整治,全面加强燃气运输车辆管理。坚决打击违法运输燃气行为,严查利用非危运车辆和报废车辆运输燃气、超载运输燃气行为,对司机不在场或逃逸的违法运输车辆,要以车找人,严厉查处违法运输者。大力打击“以车代库”流动销售燃气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建立燃气运输车辆“黑名单”监管机制,将屡屡违法运输燃气的车辆列入“黑名单”。

举报燃气无证经营行为有奖

在深入开展燃气无证经营行为整治方面,《方案》提出,全面加强出租屋燃气无证经营黑点的排查。对发现出租屋存放气瓶重瓶超过3个以上,明显超过租户使用需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查处。大力推进燃气无证经营行为的网格化监管。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渠道,推行燃气无证经营行为举报奖励措施。通过送气人员主动收集相关无证经营线索,并及时报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经查实的无证经营行为要依法坚决立案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将无证经营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坚决落实企业供气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用户用气安全监管责任;每年免费上门为用户进行至少一次燃气安全检查。加强出租屋燃气安全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燃气安全,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通知城管部门督促相关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加强对燃气热水器销售市场的监管。大力推进餐饮场所和城中村管道燃气发展,按照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完成新增管道燃气居民覆盖用户35万户、非居民用户4500户的任务。

涉燃气违法行为与信用捆绑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标。全面推行燃气安全标准化管理,发布实施《广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该企业的经营许可。

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燃气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涉燃气违法行为与企业、个人信用捆绑,对存在违法经营燃气、违法运输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燃气安全“黑名单”,定期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分层次、分档次对失信企业或个人实施信用惩戒,倒逼经营者重视燃气安全。确保每季度对全部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站点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创新燃气安全监管手段。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燃气安全智能监管平台,全面深化应用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健全城镇燃气应急救援体系。

今年将听证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日举行的15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共有8项事项纳入《决策目录》;此外,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改革纳入《听证目录》,须举行听证。

今年的《决策目录》共纳入8项事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一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将制定《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全球金融资源配置中心行动方案》、制定《广州建设科技创新强市三年行动计划》、修订《广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共3项纳入《决策目录》。

二是提升综合城市功能、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将制定《广州会展场馆布点规划》、制定《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制定《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共3项纳入《决策目录》。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改革、制定《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收费标准》共2项纳入《决策目录》。

此外,将社会关注度高、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改革纳入《听证目录》。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将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集体审议五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进落实,其中,纳入《听证目录》的事项须举行听证。

保护流溪河 保“山清水绿”

1日举行的15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规划》),系统认识和解决流域内防洪、排涝、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为流域内今后10~20年的保护、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

《规划》指出,流溪河河流的整体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广州市“山清水绿”、“滨水新城市形象”建设的成败。《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规划、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与环境保护以及流域综合管理五个方面布局和安排。在此基础上,谋划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污染源控制、水生态与环境保护、发电及水土保持等9大类工程及非工程措施,为流域内今后10~20年的保护、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规划》针对流域特点,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提出流域中上游重点加强水库安全达标、水土流失治理、水源保护和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流域下游重点加强内涝治理、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的流域治理策略,将为流域今后一个时期的保护、建设与管理起到引领作用。

非法经营液化气,将处理什么处罚?

给你一份案例你看一下可能有启发,小心为好;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田某在泰来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原是泰来县一家液化气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5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田某不再具有经销液化气的资质,但由于很多人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变更,所以常常有人问田某店里是否有液化气出售,田某觉得这仍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齐齐哈尔、大庆等地非法购进液化气,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这个案件给我们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法官提醒:做生意的确是赚钱的好途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合法经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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