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需要明确承包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人、出借人、允许借款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建筑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1、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分片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建设工程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单位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者诉讼时,用人单位应当列为第三人,职工赔偿纠纷提起诉讼时,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分包或者转包方施工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分包人是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时,应将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当形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共同被告。
3、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接受分包人在建筑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接受分包人和承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时,承包人被列为第三人。当雇员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形成时,承包商是共同被告。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转让人、贷款人,允许借款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转让人、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以其他企业名义接受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转让人和转让人接受、出借人和出借人接受、借款人以其他企业名义接受、借款人以其他企业名义接受的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时,将转让方、贷款方、许可借款方列为第三人。当形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和许可借用方被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