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非法经营罪

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管理办法

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审查,由市公安局核发治安合格证。

禁止无证经营。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物品存放场所。

(三)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六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须有公安机关发给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证。

(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三)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五)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 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或寄售的物品。第九条 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经营信托寄卖业的,予以查封,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或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禁止无证经营。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物品存放场所。

(三)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六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须有公安机关发给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证。

(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三)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五)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 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或寄售的物品。第九条 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经营信托寄卖业的,予以查封,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或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处罚违法占道经营的法律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一)立案

1、执法人员对占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

案审批表》,报所在分局领导批准立案。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后果或者流动性大的占道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2、对立案报批的,分局领导应当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执法人员应对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需要予以暂扣的物品,必须在《物品暂扣单》上登记清楚,并由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在上述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5、当事人如拒绝配合调查,应选择合适证人作为目击证人予以作证,并制作见证人《询问笔录》。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

6、需调取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根据局相关规定,可以到便民中心公安窗口予以调取。

7、《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阅后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8、调查取证工作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务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三)审查

1、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案所有材料、证据提交分局。

2、分局接到提交的审核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5天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法制处在受理分局上报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做出处罚决定;

(2)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处罚不当的,提出变更意

见;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补充调查;

(5)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四)决定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市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2、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以市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送达当事人。

3、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分局向法制处提出,报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送达

1、承办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应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不能送达的或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2)受送达人或者其收件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员可以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直接把法律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他经营场所醒目处,并用影像设备拍摄,予以记录,视为已送达;

(3)邮寄送达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在媒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治安保障

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市局法制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人民法院以最快、最有力、最有效的方法、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2、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前,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催告,要求其尽快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媒体上公示、曝光、报道等方式严加教育惩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审查,由市公安局核发治安合格证。

禁止无证经营。”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经营信托寄卖业的,予以查封,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或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七、将第十六条删除。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以上关于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和天津非法经营物品处置管理办法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怎么办,施工单位
  • 工程款纠纷咨询排行榜,工程咨询综合资信甲级单位名单
  • 单位欠款不还有什么好办法
  • 工程纠纷强行阻止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怎么办
  • 工程中途退场清算标准,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清算工工作
  • 单位欠钱
  • 工地纠纷是哪个部门处理,建筑工地纠纷的管理部门是什
  • 工程款拿不到找哪个部门,施工单位拿不到工程款怎么办
  • 门市房租赁纠纷找谁,商铺出租纠纷找哪个单位
  •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注意事项,工程结算需要注意事项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