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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烟弹,非法经营烟丝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案烟弹,以及非法经营烟丝案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烟草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刑后,已交罚款,烟怎么处理?

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草。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规定,烟草属于国家专营。非法经营烟草销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依法查扣的烟草予以没收处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连云港超市老板无证偷卖17万元烟花爆竹获刑

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超市老板仍然偷偷贩卖烟花爆竹。近日,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海州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超市老板朱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朱某在市区经营一家200平方米的超市,日常经营情况一般,为了多赚点钱,朱某便顺带销售烟花爆竹。但该超市不具备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条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2012年,海州区安监局吊销了朱某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在明知烟花爆竹作为特殊的商品,必须获得许可才能经营的情况下,朱某为了牟利仍然铤而走险,偷偷摸摸销售烟花爆竹。2017年8月至10月间,朱某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达17万余元。2017年10月2日,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给朱某超市送货的货车上,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5箱。

据海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国务院第455号令《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中,更明确了将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因此,市民要想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去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否则无证经营就可能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连云港超市老板无证偷卖17万元烟花爆竹获刑

中国烟草烟法处罚,处罚条例有哪些

《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宁波破获全国首例特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

2018年01月,宁波市公安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破获全国首例部督特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上亿元。

2017年8月,鄞州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电商商铺在宁波大肆非法销售一种只加热不燃烧的香烟和配套的烟具。烟草稽查人员在对该商铺执法检查中查获大批次含有烟丝“烟弹”制品和配套的“烟机”。

经国家烟草鉴定机构鉴定,这种来路不明的所谓烟弹实为“烟草薄片”,装有该填充物的“只加热不燃烧型”IQOS的是一种新型卷烟。2017年6月,国内电商平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禁售令,已关停了一批销售此类烟草制品的网店,但仍有网店改头换面后继续违规销售。

该线索引起省和国家两级烟草专卖总局的高度关注,2017年 8月28日,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依法对此立案侦查。随后,专案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数据分析,逐渐厘清了该犯罪网络的4个层级成员结构,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共涉及全国8个省(自治区)、2个直辖市15个地市。

公安、烟草部门组织调动力量,在“阿里打假特战队”数据遥感全程支援下,南下闽粤、北上京冀,在深圳、珠海、福清、海南、北京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上网追逃4人,成功打掉了4个犯罪层级,先后查获涉案烟弹3500余条及配套作案烟具,查扣作案送货车辆1辆,总价值近100万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宁波破获全国首例特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香烟一般怎么定罪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立案标准。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iqos为什么禁止在中国销售

iqos是由全球第一大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生产的, 旗下著名品牌万宝路(Marlboro)就是该公司旗下的。IQOS其实并不能完全算作电子烟,因为采用是烘烤来加热所以应该是加热不燃烧产品。iqos的另一卖点是只含有尼古丁,但不含致癌的焦油。iqos在日本、英国都极其火爆,这么火爆的产品为什么会在国内被禁止出售呢?原因有三。

原因一

既然是烟草制品,而且是外国制造,那就涉及到进口,关税等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烟草制品也是海关特别管制的。非常显然的,它并没有在我国获得进口的许可,于是IQOS变成了不合法的。

qos电子烟为什么被禁这个问题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iqos被禁和你有没有烟草和专卖证没有关系,即使你是正规烟草专卖许可也不能卖iqos,因为这个属于国家禁止售卖的产品!

所以现在它在国内,没有任何正规的售卖渠道,只能通过代购购买,而它的烟弹,你所买到的,说的难听点都是走私品。而且“中国山寨”响当当的名号,也随着IQOS的大火,使得很多“假烟弹”在国内售卖成风,毕竟没有人愿意顶着走私犯法的风险赚这个钱,自然假货当道了。

原因二

品牌过大,与其他市面上的电子烟不同IQOS的背后是日烟公司和PMI(菲莫国际,万宝路母公司),也就是说IQOS是背后站着的是全球第一大烟草公司和第三大烟草公司,对于中烟来说,不得不提防。

原因三

贸易保护国家烟草局已经布局相关的同类产品(宽窄电子烟),并在国外遭受同等打击。这也是一种对等的贸易处理方式!

再次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IQOS烟弹被宣布为烟草专卖管制后,根据上述法律,国内的网络、微信等销售行为均属非法。

非法经营罪的惩罚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关于非法经营案烟弹和非法经营烟丝案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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