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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非法经营案例,商丘三起损害营商环境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丘非法经营案例,以及商丘三起损害营商环境案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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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黑加油站,被抓了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是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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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河南环保风暴,查封黑加油站点8360家 刑事拘留451人

中新网郑州8月26日报道,河南省今夏掀起环保风暴,为治霾全省查封黑加油站点8360家,刑事拘留451人,逮捕12人,治安拘留3537人。

26日在郑州举行的“聚焦中原·大气环境与绿色发展”论坛上,河南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陶冶透露了上述情况。

据陶冶介绍,攻坚战以来扬尘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全省5984个施工工地正停产整改。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取得较好进展,城区内10吨以下锅炉已关闭取缔2923台。

他说,“油气治理取得重大进展,黑加油站都是一些小炼油厂的油,油质特别差,是产生PM2.5的主要因素。现在关闭8630家,预计有一万多家黑加油站。这些黑加油站卖这么多劣质油,对优良天数影响非常大。”

此间,河南省官方抽调百名警员、千名学警与环保部门组成10个联合督导组,入驻市县督察的模式引发关注。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罚金达1.25亿元人民币。查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违规违纪问题150个,责任追究440人。

此次环保风暴中,河南省商丘市问责官员居多,136名党政官员多因治霾不力被追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商丘鹦鹉“特色养殖”陷入困境,是因为销售问题吗?

费氏牡丹鹦鹉已经升级到一个新的保护级别。河南商丘市有30多年历史的鹦鹉“特种养殖”,因涉嫌非法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多名农民和鸟类经销商被警方带走,被抓进了“非法行业”。“不敢卖,养不起”,鹦鹉一窝蜂饿死,加重了农民的损失。为了减少损失,商丘市政府于2021年底以每对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鹦鹉,并将它们送往当地动物园。这种情况在4月份出现了转机。4月2日,国家林业局(SFAA)致函河南省林业局,要求出售四种不同品种的鹦鹉,包括费氏牡丹鹦鹉,这些鹦鹉不是自然分布在野外的。

大量的死鹦鹉已经抵达商丘市梁园区宁楼村。在村民王翠兰的房子旁边,可以听到鸟的叫声。这栋三层楼的房子一楼住着人。二楼和三楼摆满了各种鸟类的笼子,包括费氏牡丹鹦鹉,但有些笼子是空的。王翠兰表示,2019年刚刚投资20多万元进行扩建,预计一年后不会停止售卖禽鸟。这个家庭有一千多对鹦鹉无法出售,没有收入也买不起饲料,每天有30到40只鸟饿死。

在过去,这些鸟都是精心喂养的,每公斤大米和两三个鸡蛋混合,放在锅里蒸,每天喂养两到三次。余福玲说家庭筹集了2000对鹦鹉,一个月光饲料成本15000元,现在不允许销售的鸟,没有收入,鸟类饿死数百。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罗庄村民张伟15年来一直饲养鹦鹉,他也被杀害。恩丘县有30年的牡丹长尾小鹦鹉人工繁殖的历史。商丘市市委宣传部介绍,作为全国最大的鹦鹉人工养殖基地,商丘市拥有鹦鹉养殖户837家,鹦鹉养殖户100多万,其中费牡丹鹦鹉约40万只,养殖户近300家。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江苏、江西等地公安部门发现了多起买卖费氏牡丹小鹦鹉的案件,认定为非法买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

由于历史原因,商丘大部分鹦鹉养殖场都没有证书。养殖户介绍,政府正在组织他们申报数据。他们还表示,这些鹦鹉将能够一年守住巢四次,新一批鹦鹉最早将于5月出售。将一种不再濒危的动物从名单上删除,并添加一种已经濒危的动物。或者明确地说,对于某些已被人工驯养和饲养且数量已大大增加的野生动物,本附件所规定的定罪和处罚的数量应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不包括人工驯养和饲养的野生动物。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案例提供指导。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河南商丘最近传销新闻是真的吗?

是真的!你不要相信传销是传递销售。查百度问这的有这几种人。被带去听课的人。加入后,后悔然后传递正能量的人。还有就是尝到甜头继续骗人进来继续忽悠坑人的人。不要被数字150万。450万。N个450万。所诱惑!他们说了一个出局不出圈这个条件就是金字塔的模式。最高层的人出局后仍然会进入大利润很快接着进入最高层在出局在进入。跟金字塔有区别吗?举个例子27个有钱的人就像滚雪球越滚越大。27个穷人你们在一个平台里你能做到滚雪球越滚越大吗!就像这个平台高层最高级别的人和你刚加入的比较!你要抬杠说再有钱的人也有大起大落的那天,没毛病。但你要知道在落的那天放在这平台里就是崩盘的那天。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我因非法经营罪被商丘判罪判罚已经三年多时间了现在又有人在查我的帐说是还有?

让他们继续查,如果真有还是要罚的,如果真没有是查不出问题的,这点你应该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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