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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怎么写

行为人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经营食盐、烟草等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事律师在辩护时,往往向法院提供辩护词,那么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有哪些内容呢? 请阅读以下内容进行具体理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受非法经营罪案件上诉人某亲属的委托,任命我为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责任。 在审前详细查阅档案、会见申诉人的基础上,辩护人全面了解了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有下列依法从轻、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经营金额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以货物托运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各被告人供述等认定上诉人经营金额为100万瓶。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足。 首先,7月18日和7月27日的物流发货不对应银行对帐单,而且7月27日的物流单据上不知道是谁收到的货物。 (上诉人均以“王伟”名义收受货物,但“考某”签字是在被刑拘后签字的)。 其次,烟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查获806支161200支的上诉人出售了上述金额的烟草。 根据(2010 ) 7号司法解释,未销售的伪造烟草等烟草专卖品的商品价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金额标准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的一方构成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体系中处罚未销售的伪造烟草的明确规定,上诉人未销售的金额明显达不到上述金额。 但原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述情节,也未查明原因。 因此,辩护人认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经营”一词应当是经济领域内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上诉人未销售的部分应当从100万瓶中扣除上述金额,依法释放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和2010年3月以前的司法解释,经营金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 法释(2010 ) 7号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经营100万瓶以上与经营金额25万元以上或者利润10万元以上相同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情节,突破了刑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法定”原则,根据这里的“法”应该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司法解释适用原则,只有在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新的司法解释才能适用。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应根据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经营烟草的支数承担刑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奇怪。

1 .这件事发生在农村市场,很多农民买这种烟是因为便宜,经营这种烟的利润也非常低。 根据上诉人供述,其非法所得为1万元,希望二审法院在决定量刑时考虑。

2、上诉人购买的卷烟质量不错,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主体资格,且部分产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相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3、归案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仔细调查本案事实,认罪服法,希望二审能体现量刑。

综上所述,请上诉审法院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度减少罚款,以利于上诉人改过自新。

法官大人,谢谢议院。

辩护人:路丽梅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3月20日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物品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量刑标准也不同。 但律师进行辩护时,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掌握的证据进行。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最好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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