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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枪支罪怎么判

由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在我国范围内只有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持有枪支。 因此,一些公民,或者机关主体,为了某种非法利益的需要实施抢劫枪支行为,这就构成了抢劫枪支罪。 这种罪名的处罚比较高,但实际上,也有不少市民不知道何谓持枪抢劫罪,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何谓枪杀罪

(一)剥夺枪决罪概念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特定占有物为目标,通过秘密获取,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

剥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特定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之便,公然剥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枪杀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有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具备盗窃或者抢劫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行为人偷盗、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非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二.抢劫枪决罪判几年

盗窃、抢劫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武器装备盗窃罪和盗窃罪

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都表现为盗窃,但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武器装备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前者的主体特别是军人,而后者的主体泽是一般主体。 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权。 前者所涉行为的对象是武器装备,而后者是指一般财产。 因此,一般人盗窃枪支、弹药的,刑法有特别规定,依照特别规定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因包装及使用用途等原因,不知道是武器、弹药而盗窃的,应当属于一般盗窃行为; 盗窃武器、弹药以外的一般武器装备,也应当属于盗窃行为。 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应当优先适用本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武器装备盗窃罪和破坏武器装备罪

这两种犯罪的行为对象都是武器装备,但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武器装备的行为,后者是故意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前者的主体尤指军人,而后者指一般主体。 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国防建设所体现的国防利益。 前者的行为表现为盗窃,后者的行为表现为破坏。 军人以破坏性方式盗窃武器装备的,有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竞争的现象。 行为人为了偷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件而破坏武器装备等。 根据刑法理论,一项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两项犯罪条文的,应当选择从重处罚。 因此,行为应当以武器装备盗窃罪定罪量刑,破坏性方法及其造成的损失可以作为较重的处罚情节。

抢劫枪支的行为,是以枪支为目标,趁有关主体不备,依法公开抢劫其持有的枪支的。 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只要是十六岁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触犯本罪的主体,触犯罪的,按我所还公共安全罪处罚,一般使用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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