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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非法经营香烟2013,武汉非法经营香烟2013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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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倒卖烟草多少数量算违法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的规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卖真烟违法的情形

1、非正常渠道进货的卷烟不能卖。非正常渠道进货的卷烟,指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一般没有本商店32位激光码,包括从外地购入、向同行“借调”或朋友寄放的用于销售的真品国产卷烟。

2、无专门标志的走私卷烟、出口倒流卷烟不能卖。无专门标志的走私卷烟是指无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无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国外品牌卷烟。

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零售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不能批发卷烟。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只有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不得从事批发卷烟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跨省倒卖香烟,25人被判刑,买卖真烟也违法吗?

很多人只知道卖假烟违法,其实,不按规定贩卖真烟也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对烟草制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无证生产、销售以及运输卷烟等制品,都是禁止甚至犯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年跨地域倒卖香烟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为了巨额利润铤而走险。

2020年甲、乙、丙三人是从事跨闽、浙省域客运班车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购买香烟的过程中,三人发现相同品种的卷烟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便开始利用从事客运班车的便利,在不同地区间倒卖中华、黄金叶等卷烟,赚取差价。短短两个月,三人共倒卖了价值30余万元的卷烟,非法营利数千元。本以为这是一项合法买卖,不料却触犯了法律,最终被烟草部门查获。三人被当地法院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2018年5月,北仑公安分局春晓派出所接到线索,得知周某非法销售香烟的事情。为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的行为,北仑警方联合北仑烟草局,于5月29日在周某的家中对其实施了抓捕,现场查获“中华”、“黄鹤楼”、“利群”、“黄金叶”等10种品牌香烟1234条,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2017年4月,魏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卷烟非法交易3次,共计交易价值39万余元红河牌香烟7955条。5月16日22时许,魏某某、余某某在周某某家副食店内进行卷烟非法交易时,被遵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查获红河牌香烟160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180元。

2016年7月,为赚取利润,武汉男子李某从十堰的小商店里收购散烟,然后倒卖至武汉。李某在湖北省郧阳区再次作案时,被烟草工作人员抓了个现行。

在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不可随意生产销售,提醒大家不要触犯法律。

在武汉销售外烟,会又怎么样的处罚啊?

卖外烟看你是哪一种情况不是你办理烟草许可证所规定的进货单位进的货就是乱渠道进货行为,里面还包括真或者假的区别。具体的你可以查询《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实施调理》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吗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烟草案例

王某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湖北省荆州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卷烟)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烟草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

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贩卖香烟被查处,涉嫌非法经营,被查封的香烟经鉴定价值八十万,会怎样量刑?

你好!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并明确规定犯罪数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五倍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也就是说,超过5万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超过25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查封的香烟经鉴定价值八十万应该在5年至15年之间量刑,由于没有出售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辩论,还有销售真烟比销售假烟的刑罚要重,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也是辩论观点,因此类案件比较特殊,辩护的空间特别大,建议慎重对待。希望能帮助你!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吗?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烟草案例

王某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湖北省荆州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卷烟)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烟草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

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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