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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非法经营,广西崇左警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西崇左非法经营,以及广西崇左警方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乡综合执法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教育。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生产、储备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等单位;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儿童)福利机构;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第十一条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第十二条 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第十四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对在其服务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隆盈天下是传销吗

广西隆盈天下已被百色市警方抓捕,广西隆盈天下实质为网络传销。

广西隆盈天下声称优惠充值加油卡等,以下为权威报道:

中石油销售公司紧急发布公告称,从未与任何机构及其App系统开展代收款、代充值业务合作,也从未举办背离价值规律的优惠活动。中石化浙江石油公司外宣办主任张刚则透露近期一直忙于辟谣:中石化与“中油卡”没有任何关联,提醒公司900余万加油卡用户不要上当受骗。

对于“中油卡”承诺回馈会员充值的高额回报,中石化和中石油浙江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表示“不可能”。其提供的汽油、柴油销售收入与成本数据显示,以“中油卡”承诺的会员空中充值1.5万元送4000元套餐为例,1.5万元能加2400多升汽油。

“两桶油”业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山寨加油卡往往拿下家的钱补上家的差价,击鼓传花式不断发展新会员。还有的是当会员达到一定规模与资金额度,用投资其他领域的回报来补资金缺口,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资金风险很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各类山寨加油卡花样百出,变成“小强”屡打不死。中石化浙江石油公司有关人士介绍,2012年该公司推出PC版官方网站,一些网络高手就仿制网页,链接“钓鱼”网站骗取客户的充值金。

中石化和中石油业务部门分析指出,一方面是汽车保有量大,成品油刚性需求旺盛。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

另一方面是,按照一辆车每周加油200元计算,一年就需1万多元油费,这成为不少有车一族的刚性开支。山寨加油卡优惠幅度大等正好迎合了老百姓日常开支中能省则省的心理。

“最重要的是违法成本低、难打击。”“两桶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中石化、中石油网点监控到市场有山寨加油卡,最多是发一个公开声明,甚至无法向警方报案。因为“谁受损害谁报案”,中石化、中石油不是直接受害者,不能向警方报案。

中石化、中石油把“中油卡”在台州开业涉嫌虚假宣传等相关信息通报给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后,行政责令其整改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但有关人士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中油卡’发展会员空中充值的业务并没有因此停止。”

扩展资料:

以下为媒体报道抓捕:

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涉案金额超8亿元、现场起获涉案现金4700万元……2018年11月底,百色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抓捕现场,4700万现金堆满床,用点钞机点了几个小时才点完,震惊了办案民警。

2018年3月,百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广西某公司打着“互联网+团购服务消费服务”旗号,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为诱饵,引诱群众缴纳入会费成为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经侦查,以黄某晖、覃某康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浮出水面。该传销体系涉及人员众多,遍及广西、云南、湖南、湖北等20多个省(市、区),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

百色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奔赴全区各地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专案组摸清该传销组织的主要头目和组织架构。

2018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60余名参战人员分头出击,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崇左市扶绥县等多地同步开展抓捕行动,共捣毁传销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冻结涉案资金2.98亿元,扣押涉案现金4700余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青年网-4700万现金堆满床 涉案超8亿特大网络传销案被破获

中国江苏网-山寨加油卡层出不穷 “两桶油”浙江连打“李鬼”

骗局警惕U宝是传销吗

U宝已经被广西警方证实为传销,正在进行抓捕审判。

2018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凡等16人,该16人涉嫌参与北京优联万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U宝即刻债”非法传销活动。本案为公安部指定管辖案件,其涉案金额达9亿多元,截止至案发时,以网络传销形式发展下线会员12万多人。

顺藤摸瓜,牵出背后大案。今年4月,贺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和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贺州市钟山县人张某峰利用优联万家公司的网络平台“U宝”平台进行疑似传销活动,该平台经营模式有入门费、形成层级、按照人数计酬等传销特征。贺州市公安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同时将线索交由钟山县公安局办理。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凡等人依托北京优联万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台发行虚拟货币“U宝”募集资金,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大量吸收会员,以向会员出售“U宝”的方式骗取财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7月中旬, 钟山县公安局组织“7.11”专案组民警先后在北京、福州、深圳等地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凡等16人抓获。

2018年2月26日,“U宝”平台标榜“国家许可”“中国比特币”等称谓,正式在网上运行发行“U宝”。为大量吸收会员加入,获取巨额利润,“U宝”平台设定了“U宝”只涨不跌、“U会员”最低持有10个“U宝”以上才能获得静态收益、最低持有300个“U宝”以上才能获得动态收益等加入规则、奖励机制。

“U宝”平台新会员可使用手机或电脑在网上通过“U宝”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除填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外,还需要填写自己的推荐会员、接点会员,平台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使推荐人与新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可无限发展下线,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体系。

截止案发时,U宝平台共发展形成了“亿鑫系统”“鑫源系统”“麒麟系统”等十二大体系,注册会员达12万多人,注册账号46万多个,会员涉及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广西、湖南、北京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平台通过向下线会员销售“U宝”,吸收会员投资资金总量达9亿多元。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电子证据保全刻不容缓。自立案以来,钟山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件会审机制,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亲自带队提前介入侦查,及时了解并掌握该案进展情况,指导侦查人员准确全面筛查、固定证据。

最终,对公安机关提请的16名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犯罪花样频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无限层分利”等概念进行伪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民众投资,大肆在网络上从事传销活动,华丽包装背后难掩其传销本质。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发展会员、加盟等名义要求交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额作为报酬提成依据的,均属于传销行为,广大人民群众需保持清醒头脑,警惕高利诱惑,自觉远离传销陷阱。

扩展资料:

2018年9月19日,2018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广西活动在南宁正式启动。全区将围绕“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主题,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群众基本防护技能,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元,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元,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网络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很多的陷阱和不安全因素。

网络安全宣传周主要围绕金融、电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网络安全问题,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宣传活动。全区将统一开展网络安全校园日、电信日、法治日、金融日、青少年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主题日活动。

其中,南宁市将组织开展主题日活动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并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现场咨询、知识竞赛、主题讲座等普及网络安全知识,举办网络安全员培训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网络攻防大赛等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1、伪基站群发提额短信盗刷信用卡

2017年10月起,南宁多名受害人报案称,按照银行短信提示输入验证码后导致银行卡里的钱被转走。经查,该短信为犯罪分子冒充银行通过伪基站设备群发信用卡提额短信,诱使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木马链接,骗取验证码进行网上盗刷。

2018年6月,由南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成功破获多起利用伪基站在网上盗刷信用卡的案件,并捣毁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获作案电脑、手机一批。目前,10名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90后”利用社交群设赌场赌博

2018年2月,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覃某伙同上林县白圩镇的莫某等人,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红包埋雷、以“拆弹埋雷”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经调查,这群利用互联网社交群开设赌场赌博的嫌疑人主要以“90后”年轻人为主。

6月25日凌晨,专案组实施抓捕,共抓获涉案嫌疑人23人,刑事拘留20人,扣押、冻结涉案银行卡95张,缴获涉案电脑、手机、账本等一批。

3、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制作手机黑卡

2018年7月,崇左警方在崇左、南宁、玉林等地成功打掉3个非法制售手机SIM卡的窝点,抓获嫌疑人6名,查获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依法扣押6台电脑、1200多张SIM卡等涉案工具一批。

该团伙以南宁等地电信代理营业厅为据点,从网上等渠道非法购买、收集公民身份信息,利用营业厅办理激活SIM卡为漏洞环节,非法制作收集黑卡并贩卖至其他城市。至案发时止,该团伙已卖出手机黑卡上万张,获利数十万元。目前,6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4、制贩国家机关证件涉及全国多地

2018年3月,梧州网安部门发现有人在网上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件、驾驶证等国家证件。经侦查,涉案的主线代理商对象共5个,其他二级代理商对象27个,获取用于交易伪造证件的快递数据3000多条,涉及买家超过2000人,涉及全国32个省区市。

5月29日,在公安部、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各级公安机关在湖南等6个省、广西10个市同时实施抓捕,一举端掉3个制贩假证窝点,抓获嫌疑人40人,缴获各类假证3000多套(张)和制证机器、原料一批。

5、网络传销涉案金额达10亿元

2018年3月,贺州网安部门发现北京优联万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优联万家优宝”网络平台投资“U宝币”,该平台经营模式有收取入门费、形成层级、按发展人数计酬等传销特征。

经查,涉案传销平台形成金字塔层级,涉案资金达10亿元。7月16日,专案组统一抓捕,将涉案的核心成员张某峰等16人全部抓获,冻结涉案资金2.4亿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钟山信息网-涉案9亿元会员12万 钟山县检察院批捕网络传销案16名主犯

南宁新闻网-全区统一开展网络安全主题日活动 这些陷阱别上当

自然资源部通报31起土地案件,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

5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等。

这次公开通报的31起案件,涉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主要是工厂厂房、交易市场、停车场、挖湖造景、盗采黑土等非农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总体上看,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这些案件查处的共性是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有的项目一动土即被制止和查处,该复耕的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基本消除,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问责。向社会公开通报31起案件查处情况,可以切实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到“零容忍”。

崔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开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首先,提醒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打消侥幸心理,耕地红线不得触碰,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触犯刑律,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还折兵。

其次,提醒地方党委政府必须时刻绷紧耕地保护的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严格执法,落实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案件会审、报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履职尽责,不等不靠,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中,一旦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推动追责问责及整改落实,形成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守护耕地红线的合力。

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情况:

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余某违法占地建设砂土厂案。2018年年底,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土地22.51亩(耕地22.16亩)堆放砂石料、建设砂土厂。2019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二、天津市西青区高某违法占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装箱案。2020年5月,西青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耕地8.25亩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装箱。同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同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抚宁区田各庄管区邴各庄村永久基本农田13.4亩建设临时停车场。同月,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四、山西省大同市韩某违法占地建设收储粮场案。2018年7月,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民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沙泉东堡村5.36亩(耕地4.83亩)建设收储粮场。同年9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种条件。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五、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2018年5月,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耕地32.36亩建设旅游蒙古包及附属设施。2019年1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罚款12.946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已移交达茂旗财政局。希拉穆仁镇党委给予1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六、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2019年4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崔家屯村、三面船镇马家沟村耕地25.31亩建设仙侠镇项目。同年11月,法库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库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七、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吉林省榆树市土地建设搅拌站案。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山村永久基本农田55.83亩建设高速公路搅拌站。同年9月,榆树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搅拌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9451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八、黑龙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案。2021年1月,五常市五常镇莲花村村民马某、吉林省梨树县个体经营户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为名盗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耕地143.15亩(永久基本农田90.07亩)。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现场核查并制止采挖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3月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底,公安机关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判。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该案中履职不力的1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周某违法占地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案。2018年4月,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土地16.93 亩(永久基本农田11.82亩)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2019年1月,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对土地进行了复垦。

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生产厂区案。2014至2019年,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大里村集体土地25.16亩(耕地19.27亩)建设生产厂区。2020年10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9.8547万元。同年12月,涉案地块没收、拆除整改到位,罚款收缴到位。赣榆区纪委监委及城西镇党委给予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2019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李某、郑某等人违法占用土地19.14亩(耕地15.46亩)填埋建筑垃圾,造成耕地严重毁坏。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徽省蚌埠市单某违法占地堆放煤矸石案。2019年2月,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蚌埠市固镇县胡沟镇魏庄村集体土地17.33亩(永久基本农田11.34亩)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单某对11.34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垦。2019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单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2018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土地34.6亩(耕地29.17亩)挖湖造景。漳州市华安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十四、江西省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5月,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丰城市上塘镇田西村土地203.18亩(耕地188.99亩)进行平整,准备建设工业项目。2020年3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1.8052万元,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年4月,该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2020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土地700亩(耕地51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建设东平县朝阳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同时非法采石、破坏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720.5202万元,罚款520.25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公司已对涉案地块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并缴纳罚款。泰安市纪委监委、东平县纪委监委给予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六、河南省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案。2019年10月,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伊川县平等乡永久基本农田87亩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2020年7月,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非农设施,并处罚款474.8249万元。目前,非农设施已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土地已退还。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纪委监委给予1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案。2020年11月,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4.08亩(永久基本农田3.92亩)建设玻纤厂。同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15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复耕退还,罚款已缴纳。

十八、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破坏农用地案。2018年,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12.8亩(永久基本农田12.62亩)建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2019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十九、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员岗村土地24.3亩(耕地24亩)建设停车场。2020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3727万元。同年12月,当事人拆除地上建筑物、硬化地面,复耕并退还土地,全额缴交罚款。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贮木场案。2020年8月,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华林场上屯分场土地161.5亩(永久基本农田160.78亩)建西华林场贮木场。2021年3月,崇左市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复绿。4月,涉案土地复耕复绿到位。

二十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孙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私家庄园案。2017年,孙某、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耕地11.15亩建设私家庄园。2019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十二、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堆场案。2019年1月,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回龙村4组土地42.66亩(耕地33.5亩)堆放碎石。2020年5月,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复耕到位。

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7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7组集体土地10.63亩(耕地7.6亩)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2020年10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72万元。同年11月,当事人退还土地,全额缴纳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复耕到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已没收并移交江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贵州省凯里市某生态农庄违法占地案。2018年8月,凯里市某生态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凯里市舟溪镇舟南村土地15.39亩(永久基本农田12.5亩)建设2个游泳池、10栋建筑物并硬化地面。2019年4月,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垦。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周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8年9月,周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大路新寨组、大水平社区新民组耕地63.73亩建设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等。2019年4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耕涉案地块。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3名当事人判处缓刑、罚金20万元。

二十六、陕西省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案。2020年6月,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办岳北村七组耕地75.3亩建厂房,建设围墙,开挖基坑。同年11月,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9.0667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缴纳罚款,自行拆除围墙,回填基坑,涉案地块复耕到位。眉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十七、甘肃省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11月,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集体土地29.01亩(耕地27.94亩)建设商贸城项目。2019年4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982万元。同年8月,当事人缴纳罚款,9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决定。2名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二十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某破坏耕地案。2018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毛二村永久基本农田13.11亩修建鱼塘。同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回填鱼塘。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鑫村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市场案。2018年7月,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23.12亩建设金山西瓜批发市场。2019年4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2491万元。同年8月,村委会缴纳了罚款,没收建筑物移交至贺兰县财政局。相关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三十、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景观项目案。2020年10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土地825.36亩(耕地497.42亩)建设庭州湾景观项目。同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75.1214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没收,罚款已缴纳。

三十一、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4月,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团4连耕地50.6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19年7月,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厂房、地面硬化等设施,并处罚款7.59万元。2020年10月,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土地已复垦,罚款已缴纳。同年12月,兵团第四师纪委监委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工作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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