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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非法经营案件,贺州非法经营案件最新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贺州非法经营案件,以及贺州非法经营案件最新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到了检察院,有个律师说花钱就可以摆平,可以信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办案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办案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也要负法律责任

关于你请的律师说花钱就可以摆平,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第一,这不是个好律师。一个好律师是不会这样说话的。他这样说话一是违法甚至是教唆犯罪;二是这种承诺是根本没有保障的;第二,如果按照这个律师说的做,一旦事发,可能要被追究行贿罪的。

关于数额是40万还是10万,这要看证据。口供算是证据,但口供是不稳定的证据,今天口供是40万,明天的口供可能就是10万,司法机关不会单纯依据口供定案的(一般情况下要有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明口供的真实性)

非法经营10万元不是很严重的案子,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哈

现在云联惠到底什么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云联惠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云联惠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大肆发展会员和代理,收取创业共享金、会员费、代理费等巨额资金,利用后来者交纳的资金支付之前承诺的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云联惠的运营模式应认定为传销活动。被告人唐钦配明知云联惠公司是不生产也不销售产品的交易平台,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注册成为该公司的铂钻会员并购买董事长职位成立贺州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昭平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该平台积极宣传云联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下线层级达18层级且下线人数达2459人,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扩展资料: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广西全区法院打击传销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云联惠涉传销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钦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

被告人唐钦配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钦配不是云联惠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操纵者,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钦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钦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网-贺州“云联惠”传销案宣判 涉案金额1894万元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多久结案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因为烟草是国家管控的需要取得许可经营的产品,因而在公安侦察阶段,逮捕的期限为两个月,公安机关侦察结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重新决定逮捕,期限同样为两个月。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的,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现行的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如果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才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分子被逮捕后多久能够判刑和结案,具体要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办案所花费的时间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收购玉米案”,王力军非法经营罪,一审请了假律师,是怎么回事?

根据公开的报道,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一审的确是委托了假律师,不存在的律师,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一审法院对律师身份的审查失职。

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收取费用,这是刑事诈骗案,当事人可以报案,并依法追究冒充者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冒充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无代理资质,无代理权限,而冒充者本身代理的案件就是非法经营罪,这是极大的讽刺。

关于真假律师判断,法律工作者判断,简要回答如下: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范围是全国,民商事刑事案件代理,可以在律师当地的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和核实。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所工作,执业范围是所在区县,只能代理民商事案件,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也不能跨区跨县执业,更不能跨市跨省执业,可以在律师当地的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和核实。

附:

“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回溯: 查不到的律师和律所_新闻频道_东方头条

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与临河区法院仅一条马路之隔,王力军在这里找了自己的一审辩护律师。(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02月16日《南方周末》)

现在回想起来,王力军只记得王润生说过:无意识犯罪。“他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花了5000块钱就买了这5个字。”

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并无“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也无“王润生”律师。司法厅称,官网是实时更新的。

王润生回应称,律所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许因为注册晚了,“把我漏报了,没有上网”。

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控辩双方均主张王力军无罪,法庭决定将择日宣判。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指令。

再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和记者。王润生没出现。作为一审辩护人,他为王力军做有罪但罪轻的辩护。但此后,王润生连王力军的电话也找不到了。

在一审判决书中,王润生是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简称“青银所”)律师。此外,他还有另一重身份: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简称“二所”)主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中,也没人叫王润生。

执业时,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最大差异,就是后者不能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案件。“无证收购玉米案”,是一起刑案。

王力军找到王润生是2016年春天,案子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一直自信无证收购玉米“不算个事”的王力军,拿到开庭通知后,从临河区法院出来直奔二所。

与附近其他几家法律服务所相比,二所的位置最好,就在临河法院对面,只隔一条马路。墙上的公示栏显示,该所有十几名工作人员。王润生的名字在第一排第一个,职务为“主任”。

接待王力军的,是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交了100块咨询费,王力军被告知,如果认定非法经营罪,可能会被判三到五年,还有一至五倍罚金。听说可能要坐牢,王力军决定请个律师——二所主任王润生。

据二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所里接的案子以民事居多,刑事一年只有几件。王润生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收案有明确统一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收取标的额的4%;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每阶段各5000元

刚借钱交完6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保释金,5000元的律师费在王力军眼里不是个小数目。但陪他同去的女儿不肯省这笔钱。她在西安工作,是一本大学的毕业生。

王润生掏出律师执业证让父女俩看,两人随便一瞥,也没拿在手里细瞧。王润生的律师执业证显示,他是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交了钱,双方签了刑事辩护委托书,但这份协议王润生似乎没给王力军留底。“我把所有跟案子有关的东西都放在一起,但都没有这份协议。”王力军向南方周末记者展示一叠诉讼文件,其中就有与两名再审律师签

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南方周末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王力军与王润生的刑事辩护委托书上不仅有二人签名,而且按着王力军的手印,加盖了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依照刑事案件程序,律师出庭前要向法院提交三样东西:与当事人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所出具的刑事辩护出庭函。

王润生提交的刑事辩护出庭函内,抬头为临河区法院,落款为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并加盖公章,右上角还有“【青银刑字第201600293】”字样。

到法院调卷后,王润生很快有了判断:“我第一反应是,整个案子的侦查情况比较模糊,21万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太清楚。别的没有疑点。”

在王润生看来,这样的案子并不复杂,侦查机关早把各种证据准备好了,非常清晰,自己不用再去调查取证。他甚至在开庭前就预测出了一审结果。因为王力军收购的玉米都卖给了粮库、淀粉厂等正规销售渠道,“

没有卖到黑道上”,非法经营数额虽然高达21万,但实际获利只有6000元,“所以我预计他能判缓刑”。

王力军从王润生处也曾得到同样的信息:你这个罪名应该能认定,我不可能承诺给你辩得无罪,只能给你争取缓刑。

根据临河区法院笔录,2016年4月5日一个多小时的一审庭审中,辩护人王润生的话很少。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庭调查时无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十多组证据无异议,辩方也无证据出示。

质证时,公诉人提到临河区粮食局、临河区工商分局开具的王力军无经营资质证明时,王力军忍不住说道:“我没有办证资格,只有固定场所才给办证。”辩护人王润生依然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王润生说得也不多。他说:“被告人是无意中触犯了刑法,不是故意犯罪,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收购的玉米都卖给了正规渠道,获利数额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当被问到有无新的辩论意见时,辩护人王润生又说:“王力军无意识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现在回想起来,王力军只记得王润生说过:无意识犯罪。“他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花了5000块钱就买了这5个字。”

“无证收购玉米案”曝光后,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尤其是质疑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市场经济下的管制。

2017年2月13日的再审,是另一种场面。辩护人是从北京来的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两人自愿为王力军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对检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多次质疑。比如,王力军亲戚杨某认为王的行为属于犯罪的

证言,律师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回溯: 查不到的律师和律所

2017-02-16 10:19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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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根据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在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农民个人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殿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7年2月11日,南方周末记者在二所的办公室里与王润生进行了一番对话。当记者提到一审开庭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修订时,王润生反问:那是判决以后的事情了吧?

“修订是在开庭前两个月,你当初想过从这个角度给王力军辩护吗?”

“我想过,我也说过。法官不采纳。”

“别人收粮食咋没事,别人大部分都有证,或者挂靠在某一个有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王润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法律上来说我不能做无罪辩护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那放着呢,还有法律规定,所以

我只能做罪轻辩护。就这么简单。最后给他判了缓刑。”

一审时,王力军的一切诉求就是不进监狱,让他能够回家种地。王润生说,王力军对缓刑的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但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指令再审。王殿学认为,最高法院主动要求再审的情况十分罕见。

王力军说:现在才知道我这就不应该判有罪。要是早知道,我就上诉了。

王润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青岛人,青岛大学法律系毕业;在青岛的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148法律服务二所两头兼职。据他介绍,青银所有十几名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录“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代理、辩护的12件案件,其中,内蒙古9件、甘肃2件、福建1件,裁判起止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上述青银所参与的案件,全部由王润生、陈正勃代理。裁判文书网上查不到该所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

王润生以青银所律师身份出现了9次,某交通肇事案为刑事案件,其他皆为民事案件。陈正勃以青银所律师身份出现了3次。

王润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二所十几名工作人员中,有三名律师,除了自己,还有王飞、邬瑞。巧合的是,二所也有一名工作人员叫做陈正勃。南方周末记者询问陈正勃是否也为青银所律师,王润生给予了肯定的答

复。

律师执业证显示,2015年5月18日山东省司法厅向王润生发证。据他介绍,2001年他从山东到内蒙,一直在做律师的行当,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

南方周末记者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山东省司法行政网”上查询,结果显示并无“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

记者再分别输入王润生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均显示“暂无符合条件的数据”。陈正勃的信息同样查不到。

但若换成其他山东律师,只需输入姓名、证件号等任一项,即可显示结果。即便是2016年因故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也能查到相关信息。

内蒙古司法厅官网也查不到王润生与陈正勃两名律师。

对此,王润生回应称,律所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许因为2016年回山东注册时因事耽搁了,“原本应该5月注册,我7月才去,已经注册完了。可能因为这个把我漏报了,没有上网。

王润生还说,“他(陈正勃)估计现在也查不到,他和我一块去注册的,也是注册晚的。注册得晚,估计系统就不报了。”

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山东高院的关系向山东省司法厅查询,得到的结果也是,没有“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没有律师王润生、陈正勃。记者又通过青岛市司法局的内部渠道查询显示,查不到青银所。

对于是否存在系统登记疏漏的情况,南方周末特约撰稿人向山东省律师协会考核监督部咨询,答复是:不可能。只要他拿了执业证,司法行政网上肯定就有他的登记。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资质管理科给南方周末记者的答复是:山东省司法行政网是实时更新的,如果在这个网上查不到,那就可能没有这个人。

该查询系统还提示,2009年全国统一换发律师证后,执业证号以“137”号段开头;此前的“150”号段执业证号不作为律师身份的证明,致电才可查询。王润生的执业证号为“137”号段。

一名知情人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曾告诉他,网上查不到青银所,“但这么长时间了,一直没人把它当事”。

二所与临河法院不过几十米远。王润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与“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的两名法官都相识,“有时候他们法院印不了东西,偶尔过来印印东西”。

2016年7月,“无证收购玉米案”经媒体报道引发全国热议。王润生当时还很纳闷:咋就传出去了?他为此问过法官,法官说,案子被法院当做典型案例上网做了宣传。“后来又再审,我感觉他(法官)这是搬起石头

砸自己的脚。”

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润生还以巴彦淖尔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二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在内蒙古代理民事、行政案件33件,判决起止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从时间上看,王润生交互使用着律师、法律工作者两个身份。

对于专职律师是否可以在法律服务所任职,上述山东省司法厅及律协两机构的答复一致:不行。“专职就是这个意思,要不怎么叫专职律师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工”)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萌芽、80年代发展起来的职业。彼时,中国的律师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奇缺,为了填补农村、城镇的法律服务空白,一支特殊的法律人队伍建立起来。

“他们是特殊年代的产物,”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很多法工都是退休的公检法人员,而最近十几年,过司法考试的做律师去了,有些岁数大的干不动了,巴彦淖尔的法工只出不进越来

越少,现在还有一百多人。

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工,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执业,手里拿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与律师相比,法工执业受到三大限制:只能接当地人的案子,“好比你是临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必须也是临河的”;报酬标准参照司法部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规则,与律师收费完全不同

;不能从事刑事辩护。

然而,三条老规矩,有两条早已被时代淘汰。比如,法工的收费标准已突破司法部的硬性规定,“不然连调查取证、开庭的车马费都不够”;实际接案时,也会有人打破地域方面的限制,基本没什么人会管。

唯一剩下的,便是不能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上述工作人员说:这是一刀切,绝对不允许,只有律师才能接刑案。

尽管如此,南方周末记者还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两份刑事判决书,陕西丹凤县、贵州黎平县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别成为故意伤害案、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

会不会是当地律师稀缺由法工顶上?上述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某个地方律师特别稀缺,国家会调配一部分律师去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事,巴彦淖尔就有过,从市区临河调律师到相对偏远的乌拉特中旗接案。

在临河法院旁边、二所斜对面,还有另外几家法律服务所。一个房间里,一名四五十岁的女性法工正为来访者解答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她的名片上印着“法律本科”及资格证号。

当南方周末记者询问,这是什么资格证号时,她说,“就是我们工作用的证”。那是律师?“不是,我们和律师的区别就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至于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她只字未提。

在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眼中,法工的地位非常尴尬,“只能吃律师吃剩下的”。尤其在城市,提到法律、打官司,大家第一想到的都是律师。

“大概90%的人不知道还有法律工作者这么个职业,”上述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说,他们硕果仅存的服务市场,绝大部分都在农村、乡镇等地区。

因为“无证收购玉米案”,众多媒体赶来采访王润生。“记者来都是先找我,再找他(王力军)”。不过,他曾拒绝了内蒙古电视台的采访;当一名报社记者希望与他合影时,他同样婉拒,“我不想出名,我就是平

民老百姓出什么名?我就想平凡地生活。”

(南方周末实习生席莉莉对本文亦有贡献)

刑事案件非法经营金额200万还是垒犯最高判多少年?

非法经营

金额2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最高可以达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你的求助我已收到,回答如下:

一、你叔叔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根据你所述的案情,你叔叔即使申请,也很难被批准取保候审。

三、你婶婶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你叔叔会被定罪和宣判,关键是要看警方所掌握的证据;你婶婶如果取保候审的情景消失,可能会再被逮捕。哺乳期为一年。

四、依据相关规定,这种案件是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叔叔被判处3年以上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能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刑法》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还有贺州非法经营案件和贺州非法经营案件最新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知心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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