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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非法经营案件,长安非法经营案件名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长安非法经营案件,以及长安非法经营案件名单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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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车非法营运超载5人应怎样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2007年底有一宗非法经营一案涉案金额2千多万,可是扣押了3千多万,剩余的钱还能退么?

如果确如你说 涉案金额是那么多 剩余钱款属合法收入的话 是能够退还的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异地间烟草贩卖,不到两万,会被判刑吗

情节严重会被判刑和罚款。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原第三项:(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

扩展资料

案例:

销售烟草的商户都清楚,香烟买卖有着严格的区域限制,可有人明知是不允许的事情,还要去做,结果原来的正经生意做不成不说,还要为此付出代价。师某,48岁,西安市长安区一家烟酒店的女老板,王某,49岁,宝鸡扶风人,跑黑出租车。

一个宝鸡人,一个长安区人,两人相聚一二百公里,本来谁也不认识谁,但是他们俩却因为倒卖香烟走到了一起。

民警:2015年前,宝鸡人王某在长安区走亲戚时,在师某经营的烟酒店买礼品过程中,王某了解到师某需要十块钱左右的香烟。

王某自称自己可以弄到价位比价便宜的香烟,但是每条香烟需要加价一到两块钱,一个有需求,一个能供应,两人一拍即合。王某将宝鸡的香烟低价买下然后再送给长安区的师某经营,而这些宝鸡的香烟随后又出现在碑林辖区范围,引起了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的注意。

民警:咱中国对烟草专卖,严格控制打击跨区域经营。

今天凌晨5点多,民警跟随一辆宝鸡牌照的斯柯达轿车,来到长安区师某烟酒店的后院,将正在交易的师某王某两人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8万多元的香烟,有五个品种。

记者看到,这些香烟外包装上有明显的宝鸡香烟首位字母的喷码,民警介绍,涉嫌非法经营涉案价值超过5万元,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两人两次交易的案值在十万元左右,现在王某师某涉嫌非法经营已经被碑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参考资料:西部网-宝鸡香烟拿到长安卖 两人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

参考资料: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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