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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额计算,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计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额计算,以及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计算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犯罪人都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而犯罪,而这种获利的犯罪行为必然要通过侵犯他人的利益而实现,二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多少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犯,在此,我们关注的视角应放在何处便成为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还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还是犯罪人获得利益?在定罪量刑时是注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还是注重犯罪人所获得的利益?法益侵害说显然会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前者;而规范违反说必然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后者,因为规范违反说重视对伦理秩序的维持,故重视行为人自私自利的表现,重视行为人是否获得了利益。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新刑法是向客观主义倾斜,在判断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侧重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以,关于非法经营罪数额的确定上,我们应采用法益侵害说(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因为根据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所以对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客观上对利益的获取,就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即定罪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种类与侵害程度,而不应该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得利益的多少。4按照这种标准去确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模式,就会得出我国刑法应该废除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种标准并列的模式,而单单采用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因为衡量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法益的侵害性主要是根据非法经营的数额,同一经营数额表现了同样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会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同而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不同,这样我们就能在定罪或者量刑上坚持相同的标准,从而保证司法的统一性。而且,如果同时采用两种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不一致或者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如果按照其中的一个标准来认定会构成犯罪,而按照另外一个标准来认定则不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上,既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又规定非法所得的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行为人在非法买卖外汇中如果按照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按照违法所得数额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相反,此时,法官如何认定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也许有学者会认为,这两种标准是一种“或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只要行为人有一项达到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作为刑法规范一部分的司法解释,是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是一种裁判规范,具有惩罚犯罪机能的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机能,法官在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为什么一定得按照那个符合标准的数额来认定为犯罪?为什么就不能按照那个并不符合标准的数额而不认定为犯罪?显然,这种思维仅仅把法官当作惩罚犯罪的角色看待,而不是同时也把他当作保障人权的角色看待。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相同(均不符合成立犯罪的标准)的情况下,只是其中一个由于善于经营而使得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成立犯罪的标准,从而被认定为犯罪,另一个由于不善于经营而使自己的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标准,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这是不可思议,也是很不公平的,总给人有这样的感觉,即刑法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的,而不是禁止侵害法益,这是在违法的根据上坚持规范违反说的表现,它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企图以刑法作为推行道德的工具。况且,违法所得数额本来就是一个很难认定的东西,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认定的困难而放纵犯罪,而如果采用单一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可以为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取证上提供很多便利,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总之,在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上,应该采取一种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而废除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这不仅是由刑法的任务所要求的,也是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是客观主义立场在新刑法中贯彻的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同时采用两种数额标准而在司法认定上所带来的尴尬局面。

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非法经营额计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计算、非法经营额计算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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