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 >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解读:赔偿总额的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数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文章主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是上述第二条确立的赔偿责任原则在实际赔偿金额上的具体体现。规定了过失相抵实际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同时规定了各种损害赔偿一次性支付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过错时,受害人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在确定本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物质损失的实际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按照双方的过错抵销比例适当扣除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有严重故意或过失时,即使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为了体现对侵权人的惩罚,赔偿义务人也应承担全部赔偿;同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赔偿权利人。

[解读]

一.设定背景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双方的责任,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往往很难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和损害往往是由多个原因构成的。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也有过错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这体现在损害赔偿原则上,即过失相抵。即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赔偿义务人不应赔偿全部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是为了确定双方的过失比例。但由于每一次侵权的情况不同,很难得出统一的标准,只能确定原则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条的目的是给法官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在确定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需要选择是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还是定期支付赔偿金。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但各有利弊。考虑到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为了与过去相衔接,我们认为仍以一次性支付作为各种补偿的支付原则是合适的。

二、归责原则和过错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入手,因为归责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础,而数额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四项归责原则相互作用,相辅相成: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救济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统领侵权法的所有规范,指导各类侵权案件的审理。

过错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原则,它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过错责任确定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主观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之一。没有这一要件,即使行为人已经造成了损害,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对侵权人关于损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的描述。一般来说,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或者允许这种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但可以避免轻信的主观心理状态。换言之,过失是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混合断层和断层偏移。

在侵权过程中,有可能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所谓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即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没有尽到注意自己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义务。受害人的过错全是疏忽。如果是故意的,就说明被害人损害的是自己。行为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混合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混合过错成立时,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该条中,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2)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责任。本条规定是第二条确立的赔偿责任原则在实际赔偿金额上的具体体现。

富华法律交通事故法律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赔不起怎么办,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范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标准,赔偿营养费的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书
  • 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1,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标
  •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
  • 2022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2021)
  •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程序及时间规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程
  • 房产合同毁约赔偿金有哪些类型
  • 离婚对方出轨赔偿标准?婚姻里对方出轨离婚赔偿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