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非法经营罪

承兑汇票非法经营,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承兑汇票非法经营,以及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刑法承兑汇票非法经营罪的标准是多少年

1、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

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

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票据诈骗罪-百度百科

承兑汇票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么

不违法。持票人持不到期的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以融通资金,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国家还鼓励。持票人办理贴现,必须遵守国家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我国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感谢采纳

非法经营承兑汇票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⒈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⒋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⒈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⒉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承兑汇票非法经营和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的介绍到此,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帮助,请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解答。

  • 肇庆马成年非法经营,肇庆非法经营案
  • 查鹏非法经营案,罗翔非法经营罪
  • 单位非法经营罪条款,非法经营罪条文规定
  • 非法经营民间借贷的量刑,民间借贷非法经营量刑标准202
  • 非法经营涉及团伙,团伙非法经营罪案例
  • 罗翔非法经营罪,罗翔说寻衅滋事罪
  • 非法经营安保设备,非法经营保安公司非法经营罪
  • 刑法非法经营罪药品,非法经营药品罪量刑标准
  • 非法经营保险,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非法经营香烟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