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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非法经营,上海市嘉定区非法经营期货判决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嘉定非法经营,以及上海市嘉定区非法经营期货判决书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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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在嘉定奥博投资理财公司,公司非法经营,现被公安警察查处,老板偷走了,员工被抓,该如何处理?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持拘留通知书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会见、了解罪名、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上海嘉定清河路420弄春节期间可否燃放鞭炮?

那里属于外环的之外了,都是郊外线了,可以燃放。

因为上海新颁布的禁止燃放是外环之内不允许。

2015年12月份,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条例要求告知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2016年1月1日起,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上海一超市员工加价销售商品涉嫌非法经营,将面临哪些处罚?

上海一超市员工加价销售商品涉嫌非法经营,将面临处罚是: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市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严重被困。有人因此而大发难财,有市民网上公布近期买的一袋菜,几斤肉,几斤蔬菜瓜果,小小一堆,一共花费上千元,人力费就占去一半,这高昂的物价,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不少人表示,肯定有人恶意抬高物价。

果然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就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小区内高价销售保供猪肉套餐的情形。哄抬保供物资价格,非法获利很多钱财,乃是上海一超市员工,青浦区市场监管部门于第一时间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启动联合调查,一举查获一起超市员工哄抬保供物资价格案件。

该超市员工尤某某为某个大型商超食品部门员工,负责商超的备货、退货、发货。自疫情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正常投放市场的猪肉、吐司面包等等等保供物资擅自留下,私自加高价格之后通过朋友圈,对封控区内的群众进行高价销售。初步查明,尤某某于疫情期间共销售猪肉350组,吐司面包740组,非法获利11588元。

当事人尤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哄抬价格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现已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将本案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目前处于进一步侦办中。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也将进一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为进一步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而努力。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一定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截屏等数据,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这样也会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

疫情期间,全国人民都在齐心协力,共筑抗疫,医务人员不顾自身的劳累奔赴前线,顶着烈日冒着寒风、不畏惧高风险,为大家在服务。更有无数志愿者,默默为上海在付出,他们不争名,不图利为大家在服务。而特殊的人,只为了自己的私利,加价销售商品,非法经营,打破道德的底线,做出这样可恶的事情,希望在以后的日子中,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痛改前非,为抗战疫情添加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9人组装假冒百达翡丽手表营业额近千万,制假售假会被如何处罚?

顶级手表“百达翡丽”价格昂贵,很难买到,然后假冒伪劣山寨货乘虚而入。

2017年,投资60万元,王投资30万元,建厂生产假冒百达翡丽手表机芯支撑夹板。后要求梁提供假表壳,梁要求文提供假“百达翡丽”的字面意思。在陈的精心策划下,一条假冒“百达翡丽”手表的链条,利用三家工厂的零配件完成。

2021年7月,诈骗链的9名参与者全部落网。其中,陈某、梁某、王某等人非法经营900多万;文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0万以上。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9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以下是法律中量刑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缓刑3年,罚金18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非法经营之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地经营是否认定为无证经营?

经营许可证里面有个经营范围,你看是不是你卖的东西超出你的经营范围,例如许可范围有副食 品,可是你卖的有儿童玩具,这样就超出了经营范围,这样工商就会认定你是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以他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冒名顶替大肆非法经营油漆谋利。在一年多时间里,非法经营额高达九万元。日前,导演这起非法经营油漆案的两位主角——陈某和郭某,被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这是近年来嘉定区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其房东郭某处转让获得位于嘉定区马陆镇宝安路的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永大油漆店的经营权。而后,陈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郭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进行油漆经营活动。在此期间,陈某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郭某为陈某非法经营油漆的行为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及经营场所。2011年4月2日,由于陈某安全管理不当,发生火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给郭某造成财产损失,并产生纠纷。

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郭某非法经营罪,拘役3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涉案的油漆。

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经营行政许可,无论是在原地还是在异地经营都属无证经营。经营数额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租借他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首先,经营危险化学品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颁发的允许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转让。租借他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变相地承受他人转让的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我国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依据的准绳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据行政规章。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行政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规定,体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在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2、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品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准入制度,还会扰乱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国家没有对租借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可能会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进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扰乱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而且,国家无法对租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管的盲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主体不明确,给追究经营者主体法律责任带来困难,造成法律制裁的漏洞。

总之,租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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