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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非法经营案件,开福区环保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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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量刑标:

非法经营食盐案: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案: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自己注册了家空壳公司,转手卖了。后来发现别人用来洗线。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已经转换成功了,跟个人是没有关系的了。

空壳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从来没有委任董事。

2、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3、从来没有开始经营业务,因此,购买者只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时使用,而且不需担心隐蔽风险。

空壳公司转让的注意事项

1、公司转让需谨慎,特别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公司股权转让,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烦。

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空壳公司转让要负责任

公司转让需谨慎,特别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公司股权转让,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烦。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空壳公司案例

公司空壳的例子:

一、市面上,一些公司秘书、商业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预先成立很多名字受欢迎的空壳公司,贩卖给未来的客人。例如一些外地商人来本地经商,需要成立本地公司,但是又不知如何办手续申请,即食的方法是买一间空壳公司,再投入业务便可。

二、物业投资者为税务计划,以空壳公司名义持有个别投资物业,达至减少印花税额,及享受更多扣税额的目的。

空壳公司是一个中性的名字,这视乎持手人的用心,例如用以骗人入股,说有大生意,结果是“零”。或开设空壳公司招聘,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后结业以骗财。如此“空壳”,非公司之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壳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9人制售假碘盐35吨被如何处罚?

为牟取暴利,一些黑心商贩竟然铤而走险,干起食盐造假的不法勾当,数量高达30多吨。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曾某等9人销售假冒碘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10月,蒋某等人在生产窝点使用江西某公司出品的精制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雪天”牌加碘食用盐,并雇用戴某、李某、李某某对精制盐变更包装,雇用曾某向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及长沙县等地多家粮油店送货。经鉴定,蒋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碘盐中碘含量为零,亚铁氰化钾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蒋某等人共销售假冒碘盐34.98吨。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3.7吨,仍有近31.2吨流入市场。经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等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其中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长沙市是湖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居民需食用碘盐来保障补充人体每天所必需的碘。根据长沙市疾病控制中心和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专家意见,民众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

“蒋某等9人销售的假冒碘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说,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备的前置程序,2017年9月12日,该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没有就蒋某等9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9名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认为蒋某等9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假冒碘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该罪名的,如果其在作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仅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还会处以其违法所得财产的一倍到五倍以下的罚金;若是存在特别严重情形的,其刑罚将会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没收其全部财产。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1、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售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经营、销售的物品或者是其他实行限制性的不能自由买卖的物品;2、购买或者出售国际贸易中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某些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行业,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以及获得批准的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等;3、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参与证券以及期货还有保险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或者是没有获得支付业务的许可,就进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且从中牟利;4、存在利用非法手段,在交易活动中强行抬高价格水平,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外汇买卖行为或者是参与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等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非法性营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是不是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在达到法定情形下就是刑事案件。此罪的表现形式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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