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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非法经营车辆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沈阳非法经营车辆,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沈阳市公路客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客车营业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事业发展,适应人民出行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在本市境内经营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本市公路客运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市公路客运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凡经营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经营者在购车前,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或联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其经营线路、班次、司乘状况、保修技术和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客运批准书后再行购车。市内发车站点设置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审定。

(二)经营者凭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客运批准书,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经营者凭客运批准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向所在地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保险手续向市公安局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领取汽车牌照。

(六)经营者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保险登记、雇用司乘人员协议书、行车执照,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领取《沈阳市公路客车营运证》。第五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路线、班次进行运营,不经批准不得改线、延伸、缩短或停运。第六条 公路客运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驾驶室两侧,单位车要标明经营单位名称,个体车要标明“个体客运”字样和统一的编号;在风挡玻璃右上角处悬挂统一规定的运营区域行车方向牌。

(二)车内张贴乘客须知、票价表,备有乘客意见簿。

(三)不经改装的客运汽车不得客货混运。第七条 在营运时,司乘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要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各类证照、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客车营运证和行车路单。

(二)司乘人员要佩戴有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和统一编号的服务卡片。

(三)乘务员须按乘客乘距及时售票,下车验票不收票。

(四)在准许停车的公路路段上实行乘客的招手停车。

(五)服从交通民警和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发的证件或标志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第八条 公路客运线路上的站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确定,经批准从事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始发客车,必须在指定站点组织乘降。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经营公路客运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私自改线、改班或延伸、缩短线路以及停运者,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乘务员不按规定售票,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处以应售票款的二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由经营者予以解雇或开除。

(四)严重违反本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很坏影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条 公路客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收礼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者,视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利益,促进客运出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沈阳境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管理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机关。第四条 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市交通局提出营运申请,由市交通局对其经营范围、车辆和驾驶员状况、保修技术及经营能力等经营条件审查合格后,签发经营证书。

(二)经营者凭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证书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经营者凭营运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保险手续向市公安局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领取汽车牌照。

(六)经营者领取汽车牌照后,向市交通局提报从业驾驶员名单和汽车牌照号码,领取《准驾出租汽车证》后,方可上线经营。

(七)经营者在原批准的经营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轮,需补办营业手续(程序如前)。第五条 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安装标志灯(大客车除外),个体车的标志灯要标明“个体”字样。

(二)两侧车门标明经营单位名称,个体车标明“个体出租”字样。

(三)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收费计价器,并认真执行市标准计量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办法》。

(四)出租小汽车必须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车内必须备有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和计价器检定合格证,车窗上必须贴有公里价格标志。

(六)保持车容美观、卫生。第六条 驾驶员在营业时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各类驾车证件。

(二)佩戴有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和统一编号的服务胸卡。

(三)使用由市交通局统一格式、市税务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要高价和索要礼品、小费。乘客上下车要主动通报行车里程,接受群众监督。

(五)车内无乘客时应显示空车标志。

(六)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暂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但不能在路边停车待租。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停车场地的设置,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审查确定。第八条 车站、机场、宾馆、医院等单位的停车场地,应对出租汽车开放,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使用这些停车场地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单位自备的出租汽车,应与其它出租汽车一样招揽乘客,不得垄断场地,不得排斥其它出租汽车接送乘客。第九条 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客运、物价、税务、计量、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按章缴纳税、费;按月向市交通局报送运营报表。第十条 市交通局和经营者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驾驶作风不好的,要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坚决调离;因渎职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对非法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非从业人员参与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二)违反物价规定、向乘客索要高价的,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经查实属于故意违反、情节较重者,可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累犯三次者,经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或私自串用、买卖票据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本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很坏影响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以权谋私、索礼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沈阳市新民抓黑出租归谁管

交通、城管、工商、公安四部门均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摩托车(含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客运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二、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和对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非法营运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没收用于非法营运活动的车辆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商部门依法对本市改装、拼装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本市明令禁止的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已经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对交通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相关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无照营运出租汽车,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没有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无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或者无照驾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禁止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违法停靠、非法拼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或更换发动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扰乱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以及强行拉活揽活、欺诈宰客、有组织或团伙性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交通、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沈阳严打网约车都在哪抓

主要火车站和机场

依据《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出租车异地营运,按条例多少条处罚…

出租车异地营运可罚千元2008-11-26 09:23:18出租汽车异地营运,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沈阳市新近明确的对于异地营运车辆的处罚标准。从昨日起,沈阳市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专门下发通告,尤其对重点整治区域的黑车进行严厉打击。新标准处罚异地营运按照沈阳市的最新规定,有未经本市批准而在沈阳市驻点营运或返程搭载乘客等超出许可核定营运范围行为的外地出租车,将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此前,在该领域的执法中一直存在处罚标准不甚明确的局限,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对整治异地营运更为有利。目前在沈阳市的异地营运车辆主要去往本溪、抚顺、铁岭等周边城市,它们往往聚集在珠林桥等固定的驻点候客,甚至还向乘客发放名片借以宣传。非法营运将一律取缔在此次专项整治中,交通部门将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行动,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套牌”、“下线”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的“黑车”、摩托车、残疾人车,在沈阳市驻点营运或返程搭载乘客的外地出租汽车一律予以取缔。这些黑车几乎都集中在几个重点整治区域,包括沈阳北站、沈阳站、桃仙机场、民主路、小津桥、珠林桥和长客总站等,这些区域将成为联合执法的整治重点。出租黑车最高罚10万昨天沈阳市下发的“专项整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明确,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将依法予以暂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违法驾驶员客运从业资格,两年内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性驾驶。违法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对查扣的车辆进行拍卖。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予以报废。 记者张莲 来源: 时代商报

沈阳非法经营车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沈阳非法经营车辆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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