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属于核心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法律规定,是质量保证。如果按照规定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你最想知道的就是这笔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对于这个问题,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质保金比例不低于多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这也是《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并没有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在实践中,虽然按照最新规定,大多数项目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小于5%,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但对于一些新建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仍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商的净利润不足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无疑会使承包商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不是保修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因此《老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同时,实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这将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
相关知识: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不超过3年。
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才能返还质量保证金。但根据《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此,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保证金要到工程寿命结束后才能收回,这显然对承包人不公平,也造成了很多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纠纷。
2.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其中,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的规定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开始;采取了其他担保方式,不能预留保证金,是之前《办法》的原规定。
3.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第三方管理。
《清理保证金通知》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虽然《老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托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办法》这次特别强调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人的监管,做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避免质量保证金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能否顺利受理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