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总结]
从签订拆迁合同、开始拆迁到建设项目开工,中间必然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因拆迁地点、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措施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拆迁或施工长期无法开工的风险。拆迁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4年建设合理期限”确定。
项目不在合理的期限内开工既不符合原告的利益,也不符合被告的利益。本案争议解决前,被告不主动支付临时(延期)安置补助费是自然选择,不应加重其责任。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28日,原告霍金于* *佛山市与被告华侨房屋建设经营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签订《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书》协议:* *公司征用并拆除霍金所居住的建筑面积为47.05的房屋(另有阁楼9);拆迁范围内新建楼房6-8层建筑面积56.05两室一厅霍金回迁房安置补偿;如果设计允许,回迁房的座位方向可以是南或东南,回迁房的阳台面积可以折入室内建筑面积的50%;从打桩之日起4年内安排火金搬进新楼。合同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1994年11月,火金入住* *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并将房屋交由* *公司拆迁;* *从当月起,公司将每月支付15元临时安置费给火金。
2001年8月14日,* *公司通知火金:因* *公司租用的周转房要拆迁,要求火金于当月31日前搬出周转房,临时搬迁期间自行索要周转房;* *公司将另行向火金支付每月560.05元的搬迁补偿,直至搬回新房。
公司取得的* * 《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拆迁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3年1月9日,佛山市建设局向XX公司签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2004年11月,* *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已安排蒲军南苑A座306室和604室给霍进回迁,并通知其回迁。但火金以回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此后* *公司未向火金支付任何费用。
2006年3月27日,霍金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如下:1 .* *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回迁房;2.从逾期搬迁日2000年1月1日起,* *公司每月增加50%的安置补助费,并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赔偿金;3.* *公司应支付临时搬迁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期补偿款,直至完成搬迁手续之日止(暂为68,306.75元,至2006年3月31日止)。
[法院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将按照与火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书》号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火金公司提供回迁房。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霍进2002年7月至2004年11月临时安置补助费8,127.25元,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3,452元,共计21,57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