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无证房产依据》
关于协助执行办理产权登记文件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住房函[2012]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既要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要通过协助执行,防止“违章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房屋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处置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经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指定房屋登记机关在房屋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符合初始登记条件后,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没有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公开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现状,由买受人或继承人根据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由买受人或继承人负责后续的产权登记。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号,房屋登记机关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法规,在30日内对其说明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截止时间为《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通知。
2012年6月15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