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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非法经营活动,荔湾非法经营活动案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荔湾非法经营活动,以及荔湾非法经营活动案件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什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有哪些内容

非法经营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故意实施。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本罪必须以谋利为目的,但一般认为,本罪是典型的商业犯罪,因而在主观上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尤为明显。由于本罪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可以确定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当然,国家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变化的。(2)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主要是指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4条、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10日公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3)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

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分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合署办公):

1、负责起草党务综合性文件;

2、负责党委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分局理论学习、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党务信息等工作。

4、负责干部录用、考核、任免、调配、机构编制、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工资、福利、奖惩和职工及临时合同工的管理工作;

6、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指导工商所的规范化建设。

7、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

8、领导本分局工、青、妇工作。

办公室:长寿西路70号5楼

1、负责分局的政务工作;

2、负责分局公文处理、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政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调研、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督办、统计、接待、基建、业务档案、车辆、维稳综治、行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险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行政事务;

4、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5、负责装备、政府采购工作;

6、负责工商学会工作。

财务科:

1、负责制定分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2、负责汇总、编报分局财务收支预决算;3、负责分局财务收支管理;4、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法规科:

1、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分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3、组织以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4、承担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5、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及普法工作。

监察科:长寿西路70号4楼

1、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2、组织实施党风党纪、廉政教育;

3、负责执法监察工作;

4、受理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查处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

合同管理科:(挂广州市荔湾区合同纠纷调解中心、广州市荔湾区合同管理协会牌子)长寿西路70号3楼

1、组织实施《合同法》;

2、负责指导辖区内合同的订立并监督其履行;调解合同纠纷;办理合同鉴证;

3、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4、对拍卖企业实施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6、组织和开展以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建立企业信用活动;

7、指导合同管理协会工作。

注册科:长寿西路70号3楼

1、负责辖区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

2、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初审工作;

3、负责企业、个体登记档案资料的建档、管理等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合署办公):长寿西路70号3楼

1、负责对辖区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

2、负责对辖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及年检初审;

3、负责查处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5、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市场规范管理科、牲畜屠宰管理科(合署办公):长寿西路70号3楼

1、按权限对本辖区内各类市场进行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按权限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管理;

3、组织、协调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4、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违法行为;

5、组织实施《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

6、负责辖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牲畜屠宰厂(场)进行监督管理。

商标广告管理科:长寿西路70号3楼

1、组织实施《商标法》、《广告法》;

2、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3、指导和监督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4、受理辖区内印制企业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5、查处非法印制商标的违法行为;

6、负责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的初审工作,按权限对在辖区范围内的招牌广告、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7、查处辖区内各类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经济检查科:

监督检查本辖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2、有组织有领导的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3、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疗养工作;4、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家庭和生活状况,定期组织慰问孤寡和困难户,对伤病员要及时慰问;5、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6、负责老干信访工作,做好来信和来访事项的登记,搞好督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工作任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宝华路存善东街3-5号7楼

1、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2、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4、组织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行为;5、指导食品安全流动监测工作;6、指导“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指导本区消费者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三)工商所(队):

工商所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检查大队:宝华路存善东街3-5号5楼

1、依法查处荔湾区内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2、依法检查、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商业和其它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3、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4、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行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芳村大道东170号3楼

1、负责本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2、组织实施《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件》;3、负责查处私自开办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牲畜行为;4、负责监督检查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5、负责辖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事业单位:

1、荔湾区消费者委员会:芳村大道东170号3楼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调查和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

2、经济信息中心:

职责:

一是负责规划分局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二是负责分局年度信息化预算的编写工作;三是负责分局网络系统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四是负责维护分局自有信息化应用的开发、维护工作;五是负责由分局分工负责的业务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工作;六是负责管理分局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七是负责对信息化设备采购选型、分配使用、设备报废的建议工作;八是负责分局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分局的信息化应用的培训工作;十是负责对分局信息化外包服务的管理工作。

3、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长寿西路70号4楼

职责:

一是负责对市局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举报及消费者向受理中心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同时将投诉转交各科室,指令执勤中队、工商所查办;

二是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三是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及时统计、整理、分析上报市局12315指挥中心和分局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是配合各职能部门、各工商所办理各类紧急投诉举报事件, 在节假日对突发、较大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置,并报告分局领导;

五是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工商所从事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如何处罚?

什么是 非法经营罪 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可以参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_、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经营罪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的行为,而且也使他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也特别规定,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一定要按照犯罪的金额多少来进行处罚,不仅会判刑而且还要处罚金,所以,合法的经营才是一个公民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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