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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骗局案例,非法经营香烟骗局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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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50万左右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烟草金额达到50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要结合实际案情,看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跨省倒卖香烟,25人被判刑,买卖真烟也违法吗?

很多人只知道卖假烟违法,其实,不按规定贩卖真烟也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对烟草制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无证生产、销售以及运输卷烟等制品,都是禁止甚至犯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年跨地域倒卖香烟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为了巨额利润铤而走险。

2020年甲、乙、丙三人是从事跨闽、浙省域客运班车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购买香烟的过程中,三人发现相同品种的卷烟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便开始利用从事客运班车的便利,在不同地区间倒卖中华、黄金叶等卷烟,赚取差价。短短两个月,三人共倒卖了价值30余万元的卷烟,非法营利数千元。本以为这是一项合法买卖,不料却触犯了法律,最终被烟草部门查获。三人被当地法院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2018年5月,北仑公安分局春晓派出所接到线索,得知周某非法销售香烟的事情。为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的行为,北仑警方联合北仑烟草局,于5月29日在周某的家中对其实施了抓捕,现场查获“中华”、“黄鹤楼”、“利群”、“黄金叶”等10种品牌香烟1234条,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2017年4月,魏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卷烟非法交易3次,共计交易价值39万余元红河牌香烟7955条。5月16日22时许,魏某某、余某某在周某某家副食店内进行卷烟非法交易时,被遵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查获红河牌香烟160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180元。

2016年7月,为赚取利润,武汉男子李某从十堰的小商店里收购散烟,然后倒卖至武汉。李某在湖北省郧阳区再次作案时,被烟草工作人员抓了个现行。

在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不可随意生产销售,提醒大家不要触犯法律。

一个香烟“背包客”,为何为牵出3.03亿元的大案?

江南某市,靠“倒烟”牟取暴利,2年一个人累计交易350余次。新郑市烟草与公安部门顺藤摸瓜,驱车奔赴江南某市,将这个犯罪团伙一举抓获。至此,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一张家族式、跨区域非法经营卷烟的网络大案逐渐浮出水面。此案由河南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并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这起非法售烟网络案是如何被发现的?郑州公安、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异地捣毁非法售烟窝点时,有哪些惊心动魄的故事?

茫茫人海、一个“背包客”牵出全国跨省“倒烟”大案

新郑市烟草专卖局的一楼大厅,运回了20多个大纸箱、六七个行李箱。这些箱子里装的中高档卷烟共有1350余条、27万余支。原来该局执法人员奔赴江南某市,在江南某市火车站附近捣毁了一个非法售烟窝点,并将这批非法卷烟连夜押运回了郑州。

为啥跑到江南某市捣毁非法售烟窝点?这,要从去年的一个举报电话说起。

“新郑市烟草局吗?新郑龙湖镇附近,一名‘背包客’正从各烟酒店大量购买香烟,不像是自己抽,行为十分诡异!”去年春天的一天,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这一举报,立即赶至了现场。

该局主要负责人得知该消息,当即要求现场人员按兵不动,严密跟梢盯防。一方面暂不打草惊蛇,力争充分掌握证据后抓现行;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寻找更多的违法线索与证据。

在龙湖镇收购香烟的这名“背包客”,名叫王乐(化名),50多岁,郑州人。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王乐每天都会开上一辆白色轿车,背个双肩包游走于郑州市区或新郑龙湖镇附近的烟酒店,从店内买进整条的高价香烟装进包中。“他十分警觉,每次进出烟酒店,都会先在四周观望一下。”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介绍,王乐除了在郑州一带活动,还会到省内多个地方大量收购香烟,平均每天可收购一二十条。收购结束,他便开车返回新郑龙湖镇或郑州市区的家中。

根据执法人员掌握的情报,王乐每收购四五十条香烟,就会乘坐火车前往江南某市火车站附近一家烟酒店进行售卖和交易。有时,“生意”好了,甚至一天跑一次。执法人员充分掌握王乐相关活动轨迹后,趁他再次来到龙湖镇一家烟酒店收购香烟,新郑市公安、烟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一举将其抓获,并在他的两处住所查获共计6个品种194条卷烟,价值15.8万元。

几近疯狂,每趟下来挣千元平均隔天就交易一次

据王乐供述,他一直没有工作,他开始跨区域“倒烟”赚取非法利益。为规避风险,每次他从郑州火车站运送倒卖的香烟,都不会超过50条。其中,每趟跑下来可挣千元左右。

经调查,2年间,王乐一个人与江南某市这家烟酒店的交易达350余次,涉案金额841万元。

王乐是如何与下线交易的?江南某市是否存在一个更大的卷烟非法流通点?一个“背包客”落了网,但后续的一系列疑惑,仍旧困扰着新郑市公安、烟草部门的执法人员。

初步掌握了江南某市方面的具体情况后,新郑市公安、烟草两部门10余名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约700公里之外的江南某市。

距该市火车站500多米的一处宾馆内,穿过大厅,是一个50多平方米大的烟酒店。每天,不时有人拉着行李箱,穿梭在宾馆内的这家烟酒店。而这些人与王乐一样,也是交易香烟的“背包客”。

经过5天的严密侦查,新郑市烟草、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每天,这家烟酒店都会有来自外省及省内其他地方的“背包客”前来光顾,并把行李箱或背包中的香烟,卖给店老板陈真(化名)。每次交易时,店外还会有2人在门口把风。

“这个烟酒店,其实是个中转、批发站,低价收购了外地香烟,再向其他地方高价售出。”执法人员介绍,该店内平时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每天,少则八九个,多则二三十个“背包客”来到该店里进行交易。

当“背包客”正在店内交易时,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将店内4名涉案人员以及多名现场交易的“背包客”全部抓获,收缴违法交易香烟1350余条共计27万余支。

“现场抓捕完毕,我们正收拾、检查现场,当我拉店里办公桌的抽屉搜查时,一弯腰发现橱柜里竟藏了一个人。”执法人员回忆起抓捕行动中的这个小插曲,仍犹如昨日。

法网恢恢,细致筛查案件总交易关联金额超3亿元

经审讯调查,郑州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王乐一伙5人,在郑州市场收购紧俏、高溢价卷烟,通过背包携带、铁路客运,与江南某市的陈真频繁非法交易,累计交易次数达773次,交易金额高达2395万余元。

为扩大战果,郑州烟草专卖局与郑州警方组成研判小组,从资金流向、活动轨迹、通讯记录等多个维度研判,最终查证,该案以江南某市陈真这个家族式犯罪团伙为中心,在供给端、销售端分别存在跨越多个省份的巨型烟草非法流通网络,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社会危害极大。

据办案人员介绍,经审讯调查发现,陈真为首,伙同其兄弟姊妹4人,长期在江南某市实施违法涉烟活动,为逃避法律制裁,陈真家族通过同一地址、同一门店、同一实际经营人,利用不同身份多次申办零售许可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至少被三次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实物卷烟达34.56万支,实物卷烟货值117.31万元。

根据司法审计报告,该案共关联筛查出涉案交易5万元以上银行账户312人,涉案金额3.03亿元。初步查证涉案人员115人,涉案金额1.2亿元。其中,河南省内已查证涉案104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覆盖范围广泛,该案由河南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公安部发起了全国集群战役;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

为啥跑到江南某市捣毁非法售烟窝点?这,要从去年的一个举报电话说起。

“新郑市烟草局吗?新郑龙湖镇附近,一名‘背包客’正从各烟酒店大量购买香烟,不像是自己抽,行为十分诡异!”去年春天的一天,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这一举报,立即赶至了现场。

该局主要负责人得知该消息,当即要求现场人员按兵不动,严密跟梢盯防。一方面暂不打草惊蛇,力争充分掌握证据后抓现行;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寻找更多的违法线索与证据。

在龙湖镇收购香烟的这名“背包客”,名叫王乐(化名),50多岁,郑州人。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王乐每天都会开上一辆白色轿车,背个双肩包游走于郑州市区或新郑龙湖镇附近的烟酒店,从店内买进整条的高价香烟装进包中。“他十分警觉,每次进出烟酒店,都会先在四周观望一下。”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介绍,王乐除了在郑州一带活动,还会到省内多个地方大量收购香烟,平均每天可收购一二十条。收购结束,他便开车返回新郑龙湖镇或郑州市区的家中。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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