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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票据非法经营案例,票据非法经营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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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杭州非法票据案对其他企业部门的影响有哪些?

沪上“包装户”的集体关门谢客,导火线是百里外的杭州破获涉案金额900亿的非法票据贴现案,案件中落网的窝点“大头”是一家名为“润银”的“投资管理”公司。 本报从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处获得的消息称,杭州公安7月10日对31个票据贴现窝点统一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54余人,冻结涉案账户4个、资金1.6亿余元,查扣用于贴现的承兑汇票107份、票面金额9.4亿余元以及大量用于开展非法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册资料等凭证,初步核查涉案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 坊间有消息称,此次的打击重点正是润银,因警方在数月前侦办一起金融诈骗案的过程中就已经发现互联网上招揽非法银票贴现信息,从而盯上了润银。 本报另从当地某接触过润银的人士处获悉,杭州警方整个行动中冻结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润银的,此外还有一批作案用银票复印件、公章。他透露,润银老板林岗“欧洲杯”期间人在欧洲,刚回杭州召集公司高管开会当日就被逮个正着,一起被抓的高管有45名。 而让上海整个地下票据行业皆人心惶惶的是,润银的总部并非设在杭州,而是上海。润银在杭州只有财务部、业务部和同业部,上海才是中心,北京、南京、深圳均有分公司。 据浙江媒体披露,当地经侦在6月已查清,润银在萧山的独立部门从2007年就开始经营银票贴现业务,最近该公司每天非法贴现金额在3亿元至5亿元。 该媒体并称,单是润银一家的非法票据业务涉案金额就有800多亿元。“一旦对这批涉案票据追究起来,会有更多窝点、各家银行蹚进浑水,上海肯定有不少。”上述人士称。 规范?洗牌? 对于地下票据交易市场的危害,杭州警方表示,部分人反复循环开票、倒买倒卖、贴现赚取息差,导致银行存、贷规模被无限放大,使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形势造成误判,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然而,上述接近润银的人士却表示,落网的林岗实际已经有逐步向规范操作靠拢的意图。事实上,在民间金融的很多领域,出现了不少公司从灰色地带起家,做大后逐渐规范“洗白”。 另据某银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票据营业部研究人士向本报表示,监管打击灰色票据的方式有待商榷。他认为,那些“伪造”(票据本身是假的)、“变造”(票据内容涂改)票据者应以严打,但仅是帮助中小企业虚构贸易背景者,惩治力度可酌情减轻。 在他看来,监管不宜以管理信贷的思路来管理货币市场。既然票据在实际签发中已经被默认为信贷,那未经承兑的变现实际是进入二级市场,而浙江的中小企业也已经适应了“光贴”融资方式。 杭州警方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规定”已作了规定,因此可依法对非法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予以严打。 快报:杭州票据案最新进展 继8月17日,检察院表示因证据不足,撤销公安机关对杭州900亿票据案的正式起诉后,包括杭州公安机关在内的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在本月29日前陆续向检察院再次提出上诉,此次上诉有效期达2个月。 截至目前,百融网暂未获悉检察院方面有关此案件的任何回应。对于检察院的后续回应以及案件的进一步消息,中国百姓金融网将密切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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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不是违法的啊?

是违法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只能是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私人是不具备资格的,这属于非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私人做承兑汇票的贴现处罚案例:

男子经不住高额返点的诱惑,为朋友开具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后朋友以兑换商业承兑汇票套现的方式,骗取十堰某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被湖北十堰东岳警方抓获。

现年40岁的张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与好友罗某因饭局结识为好友。2015年8月,罗某找到张某,称打算做钢丝贸易生意,可目前资金周转紧张。于是请张某帮忙开1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抵押。

张某起先很犹豫,但在罗某向其分析了钢丝生意的市场前景,以及自己的资金情况,并承诺年后一定归还,还能返还3.5%的“好处费”时,张某动了心。于是,张某让会计开了2张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了罗某。几天后,张某先收到了罗某打来的10万元“好处费”。

就在张某坐等收钱的时候,好友罗某因利用这些承兑汇票,以兑换商业承兑汇票套现的方式,骗取了十堰某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后诈骗行为败露被警方抓获。此后,牵涉其中的张某也因无实际支付能力,承兑汇票无法兑现,而被警方确定为网上追逃人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网上追逃期间,民警并没有停止对其进行追捕工作,多次赶赴张某位于无锡市的老家,对其家人进行思想工作,劝说张某投案自首,但其并未投案。

11月12日,十堰东岳警方得到线索,张某在无锡市高铁站购票乘车时,被当地铁路警方抓获。办案民警立即赶赴无锡市将张某带回审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承兑汇票”作假露馅 男子涉嫌诈骗被刑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函字(2013)58号】如下: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研函字[2013]58号《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虽然不能与正式的司法解释比较效力,但是它表明了最高检的基本态度。非法经营罪罪名在基层被执行的一塌糊涂,成了不法商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官方打击异己的工具。

因此要明确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增加资金流动性的同时,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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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叔叔和妻子的公司如果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就私自从轻发行活动,会被认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叔叔及其妻子的情况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认为,判刑应该在三年左右。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祝好运。

老话题:倒卖票据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您好,有很多争议的。

从司法实践看,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买卖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2、买卖行为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银行贴现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但票据买卖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3、买卖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该《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买卖参与的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未到结算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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